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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2018〕131号(关于印发《清溪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11-27 11:50: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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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办公室:

《清溪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1

清溪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清溪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内的事项。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第四条 镇法制办负责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镇党政办负责将重大行政决策转镇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镇党委会议或镇党委(扩大)会议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及各部门单位依照本制度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条 承办单位提请镇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请示材料报送镇党政办。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报送镇党政办前,须先由承办单位提请镇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附在请示材料中。

第六条镇法制办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要求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并可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及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等;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四)省市内外相同或相似事项的有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的资料。

承办单位未按要求提交材料,镇法制办可建议镇党政办作退件处理,造成的后果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七条镇法制办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

  (三)组织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和研究,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公众等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  镇法制办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镇政府职权范围;

  (二)决策的形成过程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

  (四)是否与市镇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五)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镇法制办自确认承办单位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材料完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镇政府确因紧急需要的,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但基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肃性,除个别紧急事项外,一般应为合法性审查预留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

第十条 镇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镇法制办参与协调会、座谈会等有关会议发表的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作为合法性审查意见使用。

第十一条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采纳法律审查意见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因法律审查意见不当,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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