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办公室:
《清溪镇“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4日
清溪镇“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根据《东莞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东农〔2018〕88号)要求以及全市推进“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的决策部署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目标
根据2019年1月23日召开的全市推进“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会议的会议精神,要进一步认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在2019年3月底前全面彻底完成整治整改的任务。全镇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针对不同性质的“大棚房”问题,区分情况,相应采取恢复农业用途、完善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拆除复耕、一事一议等不同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任务要求,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农地姓农底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三、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主要包括:“私家庄园”、 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
第二类问题: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
第三类问题: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名义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15平方米)的。
这次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对其他涉及占用耕地的违法违规问题,主要包括: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光伏用地、工矿仓储、工业园区、驾校等,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房地产,宗教设施用地、殡葬用地,国家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不纳入此次“大棚房”问题专项集中清理整治范围,由镇政府依法依规另案查处。这次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涉及的“耕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其后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耕地地类为准。
四、整治整改标准
“大棚房”问题整改要把握政策,区分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标准,避免工作简单化、“一刀切”。要根据“大棚房”问题的不同性质采取设施恢复农业用途、完善用地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补齐备案手续、拆除违法违规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复耕)等方式进行整改。
(一)恢复用途类
对农业大棚房及其他农业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能恢复为农业用途的,必须在3月底前恢复为农业用途。
(二)完善手续类
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发展的农业设施,如必要的农产品保鲜存贮、分拣包装、采摘品尝等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占地面积超标或相关手续尚不完善的,3月底前必须完成有关手续。
(三)拆除复耕类
1.对中央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借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之名占用耕地修建的“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等非农设施,3月底前必须依法依规完成整治整改,该拆除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
2.对在农业大棚内的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3月底前,必须依法依规查处,坚决整治整改,依法拆除大棚内部非农业功能的构筑物,铲除棚内外非农业生产性硬化地面,复垦复耕到位。
3.对农业大棚房及其他农业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难以恢复为农业用途的,必须在3月底前依法依规拆除,复垦复耕到位。
(四)一事一议类
由市、镇人民政府统一实施的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设施农业项目,属于此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范围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镇农林水务局汇报相关情况及整治整改意见至市农业农村局。
(五)农业大棚看护房超标整改问题
考虑不同地区实际需要,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区分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格整治整改标准。
1.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规定标准的,各地整改标准要严格控制“上限”,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2.对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必须在3月底前按上述标准整改,并恢复农业大棚看护房功能。
3.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应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规定整改规范,且整改后要符合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的相关规定。
五、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
以各类型农业园区、农业大棚、已领取农业补贴的项目和设施农用地相关资料为基础,在全镇开展拉网式、台账式等形式的排查清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治提供依据。
(二)坚决清理整治整改
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四)严肃执纪问责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监察室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
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进行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农林水务局和自然资源分局,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以专项行动为契机,自然资源分局要进一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农林水务局要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农林水务局、自然资源分局要加强调查研究,在政策范围内,改革创新,积极谋划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技术和政策措施。自然资源分局要牵头会同农林水务局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七)优化策略防控风险
清理整治过程中,既要严格执法,依法依规办事,坚决整治整改到位,又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说服解释工作,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防止因为整治拆违和农民产生冲突、激化矛盾,发生集体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对排查彻底、整改彻底的典型,集中宣传,发挥激励作用。
六、职责分工
农林水务局:牵头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查处排查发现的违反农业相关政策、骗取农业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督导违法用地恢复农业用途;上报有关情况及数据。
自然资源分局:从技术层次认定“大棚房”问题;核查已备案设施农用地和历年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未备案但实际为设施农用地图斑有关资料;查处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镇“两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人民政府名义组织“两违”办与各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对“大棚房”实施整治或清拆。
城管分局:配合自然资源分局查处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开展违建拆除工作。
公安分局:依法配合开展违建拆除工作、加强对强制执行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的,维护好现场秩序和周边交通秩序,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移送的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违法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对擅自撕毁城管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封条,转移被查封设备,阻挠执法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应派员到现场,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治安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治中心:配合公安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财政分局:统筹安排好在开展联合执法过程中所涉及的经费支出;接收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督查室:对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督查督办。
宣教文体局: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供水、供电部门:接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停水停电告知函后,应于2个自然日内向违法者发出书面停水、停电通知并实施停水、停电,遇违法者阻挠停水、停电工作,应于当日通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并积极配合工作小组对违法者作出强制停水、停电处理。若非供水或供电部门直接管辖范围,则由供水或供电部门牵头联系、指导所在村委会实施强制停水或停电。
社会事务局、工信局、市场监督分局根据自身职能协力配合做好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各村(居)委会:作为辖区内新增“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排查上报“大棚房”问题的相关线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违建拆除和违法用地复耕等工作。
七、工作安排
(一)各村(居)自查(3月20日前)
各村(居)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对本辖区“大棚房”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逐个排查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并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并上报自查报告(包括清理排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政策建议等),填写《“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二)工作总结(3月25日前)
根据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清理整治情况,结合镇实际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形成专题报告,经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建立长效机制(3月25日后)
各村(居)压实属地责任,加强巡查,并定期报送有关线索,如巡查发现相关问题,立即上报至镇领导小组并对其整改整治。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组织领导和专职专责,成立由分管农业领导任组长,镇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相关领导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专项行动提供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和农村稳定。
(二)强化部门协作
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督导问责
通过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指导、对重点线索进行抽查核实、对重点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对履职尽责不力的地方实施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等方式,督促各村(居)严格落实“大棚房”发现、查处、整改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专项行动将纳入各村(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定期上报信息
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周报制度。各村(居)要及时调度汇总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辖区清理整治情况。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五)接受社会监督
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纪委监委部门接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同时移交本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协调推进。
清溪镇“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举报电话:8773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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