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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2018〕104号(关于印发《清溪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09-28 16:54: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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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办公室:

《清溪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5

清溪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广东省司法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等四部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司规〔20174号)以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精神和要求,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人民调解员受人民调解组织的委派,依法参与矛盾纠纷调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以案定补,是指镇党委政府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或者虽然调解不成功,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的调解工作,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该补贴不属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所调解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化解的难易程度确定,每半年审核发放一次。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要求,根据我镇实际需要聘任的在镇、村(居)调解委员会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已备案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法律顾问调处的矛盾纠纷。企事业单位、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调解成功矛盾纠纷的补贴,可参照本方案执行。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除外。

第四条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经费按照谁使用谁保障的属地原则,由镇财政统筹解决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镇司法分局负责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预算与核定发放,以案定补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补贴落实到案件的经办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经费按照一案一补,分类发放的原则。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调解不成功的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按相应类别的50%补贴;其余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例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村务管理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医疗纠纷等等。

下列纠纷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的补贴范围:

1.行政调解案件;

2.司法调解案件;

3.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4.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七条案件类别的等级认定

建立合理的人民调解案件评级指标体系。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调解难易程度,划分案件类别;参考调解是否成功、调解程序、案件卷宗、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因素,确定案件补贴标准。落实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分为四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简易案件。

(一)一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

2.涉及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上;

4.镇(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镇司法分局或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二)二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

4.经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其他经镇司法分局或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三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按时履行完毕。

(四)四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涉案标的在1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简易案件;

4.经调解2次以下可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简易案件。

以上所有纠纷涉案人数,是指与纠纷案件调处结果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人员总数。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并领取相应补贴。符合第四类简易案件的,仅需填写《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其他三类案件均需制作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

第八条 “以案定补的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合法;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

(三)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调解文书、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五)调解协议已全面履行;

(六)案件已录入省厅人民调解业务系统;

第九条案件卷宗制作标准

(一)案件卷宗包括以下所需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人民调解现场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

3.人民调解笔录;

4.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终结书;

5.适用于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须提供司法确认相关材料。

(二)案件卷宗制作符合以下要求:

1.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4.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5.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6.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十条案件补贴标准

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补,对于调解成功且立卷建档的调解案件,视案件难易程度给予工作补贴。

(一)成功调解,在《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上登记在册的四类案件,每件补贴50元。

(二)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三类案件,每件补贴100元。

(三)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二类案件,视案件难易程度,每件补贴3001000元。

(四)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一类案件,视案件难易程度,每件补贴10002000元。

(五)成功调解越级到市、到省上访的纠纷,上访人数l0人及以上、2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1000元。上访人数2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2000元。上访人数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3000元;

(六)成功调解越级到市、到省、到京上访的纠纷,上访人数50人及以上,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5000元。

第十一条以案定补经费的申报、审核及发放方式。

(一)申报

人民调解员申领补贴时,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单位进行申报,村(社区)法律顾问申领补贴时,参与村(社区)调解的,由所在村(社区)调委会申报,参与镇调解案件的,由镇调委会申报,同时应提交调解卷宗。申报和提交调解卷宗应由调解主任或调解员在每月26日至次月1日期间将当月的调解案件卷宗上报至镇司法分局。卷宗材料应当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2010239号)规定的调解文书卷宗标准进行制作。多人参与调解的由立案牵头人协调做好案件卷宗的制作工作,相关案件应按要求录入省厅人民调解管理系统。

(二)成立评审机构

1.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镇司法分局分别负责管辖区域内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案件初审上报和审查。

2.镇司法分局成立相应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对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进行评审,核定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

3.评审小组发现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正提交。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三)案件审核。每年的6月、12月中旬,由镇司法分局对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呈送的上、下半年调解卷宗进行审查、分类、建档,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划拨以案定补经费。

(四)补贴发放。人民调解员的以案定补补贴由镇司法分局直接发放给人民调解员个人;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立案牵头人,由立案牵头人按参与调解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分发。人民调解员每半年的办案补贴须在次月的15日之前发放到位。有关矛盾纠纷案件及以案定补落实情况,由司法分局统计汇总后每半年向市司法局上报备案一次,上报备案时间为每年的725日和次年的125日前。

第十二条工作纪律

(一)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二)镇司法分局每年630日和1231日前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逐件审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调阅调解案件卷宗、约谈当事人民调解员、回访调解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抽查,提高调解案件质量。

(三)加强对以案定补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虚报、挪用补贴经费。

第十三条本方案由东莞市司法局清溪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20189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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