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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溪镇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08-22 09:02:50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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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清府办〔2018〕90号(关于印发《清溪镇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鼓励网格员、退休干部人员和社会热心人士等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清溪分局(以下简称“环保分局”)负责受理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众(以下称“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化工、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酸洗、脱脂、磷化、蚀刻、钝化、电泳等重污染建设项目并投入生产的;

  (四)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擅自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二、举报受理说明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详细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应提供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具体的违法排污线索、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相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邮件举报。举报人可发送电子邮件到清溪镇环保分局邮箱进行举报,电子邮箱:qxzhbjb@126.com;

  (二)信函举报。举报人可寄送信函到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七楼环保分局;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可亲自到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七楼环保分局进行举报。

  三、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事项属于举报范围第(一)款涉气、第(四)款中规定范围的,奖励2000元。

  举报事项属于举报范围第(一)款涉水、第(二)款、第(三)款涉酸洗、脱脂、磷化、蚀刻、钝化、电泳等中规定范围的,奖励3000元。

  举报事项属于举报范围第(三)款涉化工、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中规定范围的,奖励5000元。

  对符合规定举报,经环保分局查实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行政拘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不再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奖励。

  四、不予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受理人员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提供的线索材料不全,且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为环保部门知悉且举报信息对案件查处无直接因果关系的;

  (三)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

  (四)被举报企业与实际违法主体不一致的;

  (五)举报的违法情形与实际违法事实不一致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五、《奖励办法》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奖励办法》由环保分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89333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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