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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2017〕74号 关于印发《清溪镇“互联网+倍增计划”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03-22 10:39:4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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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办公室:

《清溪镇“互联网+倍增计划”扶持暂行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清溪镇“互联网+倍增计划”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清溪镇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清委办〔2016〕120号)、《清溪镇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试行)》(清府〔2017〕10号),镇政府联合东莞市物联网产业促进会深入推进倍增计划工作,鼓励“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和平台,推动试点企业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实施市、镇“倍增计划”的清溪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资金来源:从科技清溪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镇倍增办负责试点企业的培育扶持工作,并通过切块管理的“科技清溪”工程专项资金对实施“互联网+培增计划”的试点企业加以扶持。

第五条东莞市物联网产业促进会负责落实试点企业的“互联网+”工程,并对实施“互联网+培增计划”的试点企业加以扶持。

第三章扶持服务


第六条鼓励试点企业运用互联网思维,通过使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化展览中心等互联网服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优化生产工序,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倍增步伐。对实施“互联网+”的企业,镇财政按照试点企业开展互联网业务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4万元资助封顶;东莞市物联网产业促进会根据不同的业务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不设封顶。


项目

镇财政资助比例

东莞市物联网产业促进会资助比例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云存储、云宽带)

20%

20%

物联网

20%

20%

智能化展览中心

20%

20%

互联网+基础通信网络架构

20%

50%




第四章申请流程


第七条发布通知。倍增办发布申请通知到各试点企业。

第八条企业申请。企业按照申请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到倍增办。

第九条形式审查。倍增办对企业申报条件的符合性及资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后,将有关资料转交东莞市物联网产业促进会审查。

第十条办理业务。东莞市物联网产业促进会根据企业申请,为企业量身定制补贴方案,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后,东莞市物联网产业促进会直接提供补贴,镇财政资助部分由企业先行垫付。

第十一条信息反馈。东莞市物联网产业促进会将企业年度开展业务的情况反馈到倍增办,包括业务合同、业务清单、签订合同的缴费证明等。

第十二条拨付资助。财政分局根据企业开展业务情况(以业务合同金额及缴费证明为准)按照镇财政资助部分办理拨付手续,年度资助金额每年初统一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清溪镇“互联网+倍增计划”扶持申请表。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镇倍增办和东莞市物联网产业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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