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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2017〕13号(关于印发《清溪镇建设工程工人工资保证金工作指引》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7-04-06 10:58:4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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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清溪镇建设工程工人工资保证金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清溪镇建设工程工人工资保证金工作指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清溪镇建设工程工人工资保证金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镇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以及《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建设工程工人工资保证金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公司和建设单位将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专设的银行账户,在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公司或建设单位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经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确认后,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三条在本镇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施工总包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施工总包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建设单位不报建,或者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工人工资。施工单位违法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支付工人工资。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支付工人工资。

  第二章 保证金的交纳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保证金按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交纳,每一工程项目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各负责交纳50%。交纳标准为:工程合同造价≤1000万元,按合同造价的5%交纳;工程合同造价>1000万元,合同造价1000万元的金额部分按5%计算,超出1000万元的金额部分按1.5%计算,两者总和为所交纳的保证金。保证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为300万元。

  劳务公司在进入我镇建筑市场前,一次性交纳50万元作为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对建筑业从业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在东莞市内注册且在本镇实际开展建筑施工业务、三年内未发生工资问题的,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三年内曾经发生工资问题的,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六条保证金交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劳务公司和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及相关资料,由建设主管部门按上述交纳的标准登记后即发出《工人工资保证金交纳通知书》。

  (二)施工企业、劳务公司和建设单位持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交纳通知书》到银行交纳保证金,并签订《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三)施工企业、劳务公司和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交纳凭证》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三章 保证金的提取

  第七条施工企业、劳务公司和建设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确认后可以启用保证金,提取其交纳的保证金先予垫付工人工资:

  (一)施工企业、劳务公司(包括项目部、班组长或各类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的,经责令限期支付仍不支付的;

  (二)因劳资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三)工程项目竣工、停工或部分停工,但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四)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的;

  (五)经认定需启用保证金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保证金的提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本工作指引第七条规定可以启用保证金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确认后向保证金专户银行发出《工人工资保证金提取通知书》

  (二)银行收到《工人工资保证金提取通知书》后从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需要的启用资金存入对应的工人银行账户;如需要向工人支付现金的,则按照《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提取现金支付。

  (三)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后,施工企业、劳务公司和建设单位需按已启用保证金数额向保证金专户补足保证金。

  第四章 保证金的退还

  第九条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劳务公司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劳务公司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对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期内没有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人工资投诉、举报情况的,施工企业、劳务公司和建设单位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由建设方、施工方、劳务方、监理方共同确认关于工人退场情况、工程款、工人工资支付和公示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退还保证金。

  (二)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经过核实后发出《工人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批准其退还保证金,并通知开户银行。

  (三)银行退款及销户。施工企业、劳务公司和建设单位持《工人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到开户银行退还保证金,银行核实后即办理退还保证金及其利息手续,如需注销保证金专户的也可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章 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保证金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户银行应签订一份《委托协议》,加强保证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关于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开立、提取、退还、销户等事项的管理台帐,并接受上级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二条工资保证金管理同时纳入人力资源部门、住建部门诚信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社会公布,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一)不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

  (二)保证金启用后,未按要求按时补足的;

  (三)不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工资问题的;

  (四)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本工作指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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