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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2016]22号(关于印发《清溪镇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6-05-03 16:22:5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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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各办公室:

《清溪镇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清溪镇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壮大清溪实体经济,鼓励企业在清溪设立总部,促进清溪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东莞市大企业(集团)培育实施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企业总部为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清溪镇工商登记注册(或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在东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东莞市清溪镇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按规定在东莞清溪(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15亿元;

(四)企业须拥有自主商标权;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20%;

(六)注册资金或净资产2亿元及以上,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我镇入库税收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七)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承诺获得奖励资金年度起5年内不将总部注册地址迁离我镇,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其在我镇的纳税义务和现状。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奖励程序如下:

(一)申报原则: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及部门推荐原则。企业向镇经贸办提出申请,商务办等相关部门及园区、村(社区)也可根据实际向镇经贸办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审核程序:每年3月,由总部企业向镇经贸办对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提出申请,镇经贸办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经征询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及核实企业相关情况后,镇经贸办出具推荐意见,并以“一事一议”的原则,报请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形成最终审批意见。

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对第二章第四条的承诺书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五)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六)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七条 经经贸办初审、财政分局复核,在我镇入库税收总额达1亿元至2亿元(不含)的,镇财政以企业入库税收总额在我镇的地方分成部分的25%作为参考基数,核定奖励资金;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2亿元以下部分以企业入库税收总额在我镇的地方分成部分的25%作为参考基数,超出2亿元部分以企业入库税收总额在我镇的地方分成部分的50%作为参考基数,核定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奖励。每个总部企业自申请当年起,可最多连续申请三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凡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在5年内不得迁出清溪镇,否则责令追回奖励资金。

第九条 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实施期间,镇经贸办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试行结束后,可根据实施情况,报请镇政府修订后继续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作为“科技清溪”工程的补充,不受“科技清溪”工程2000万元预算的限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作为对《关于实施科技清溪工程建设创新型镇区的意见(修订)》、《清溪镇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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