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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2015]37号 关于印发《清溪镇加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5-06-04 16:16:2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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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各办公室:

    现将《清溪镇加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15515

清溪镇加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建设的

实施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实施清溪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引导社会资源向企业集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营造鼓励企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创新驱动办是企业主体地位财政扶持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分局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企业主体地位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简便操作的原则。

二、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资金来源:从镇财政科技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加大对企业主体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资助项目包括:

(一) 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对已获得上一年度我市研究开发补助的企业予以1:0.25的配套补助,原则上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研发投入补助资金不超过15万元。

(二) 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对已兑换我市科技创新券补助的企业采用1:0.25配套兑换科技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原则上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科技创新卷后补助不超过15万元。

(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镇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此项资助不受最高100万元的限制;对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镇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镇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重点实验室建设奖励。对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认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此项资助不受最高100万元的限制;对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的,镇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的,镇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镇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贴息补助。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镇财政按照市财政拨付贴息金额的25%给予配套,原则上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贴息配套补助不超过25万元。

(六)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对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通过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镇财政按照市财政拨付科技计划项目金额的25%给予配套,原则上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助不超过25万元。

三、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资格: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或单位。

第七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向镇创新驱动办申报。申报时必须提供法人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由镇创新驱动办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当年申报截止日期内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未按时间规定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视为撤回申请;形式审查合格的,镇创新驱动办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补助、奖励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报镇政府审定资金安排计划后,由镇创新驱动办会同财政分局联合下达资金或奖励经费拨付通知。

四、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或单位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追回已拨付资助或奖励资金,相关企业或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镇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的所有科技政策,并纳入诚信体系。

五、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镇创新驱动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1231日,适用于201411日起认定的项目。实施期间,镇创新驱动办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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