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各办公室:
现将《清溪镇推进标准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清溪镇推进标准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实施清溪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57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东府办〔2011〕94号)关于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推进我市标准化工程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奖项设置和奖励经费
第二条本办法资金来源:从镇财政科技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奖项设置和奖励经费:
(一)制定技术标准的奖励。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企业,镇财政奖励25万元;协助制定的,镇财政奖励5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企业,镇财政奖励12.5万元;协助制定的,镇财政奖励3.75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企业,镇财政奖励7.5万元;协助制定的,镇财政奖励2.5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镇财政奖励2.5万元;协助制定的,镇财政奖励1.25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的企业,镇财政奖励1.25万元。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经法定部门正式批准发布。联盟标准是指联盟协议在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后由联盟企业实施的标准。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起草,并且是唯一起草单位或者是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单位,其余的参与标准制定单位为协助制定单位。参与程度最高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最前的起草单位。
(二)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奖励。
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镇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0.75万元。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镇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25万元。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镇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三)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奖励。
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证书的企业,镇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证书的企业,镇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采用国际标准的奖励。
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镇财政奖励1000元。
(五)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补贴。
对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等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镇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资助,资助比例为初次认证费、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的25%,最高不超过75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项认证。
(六)对获得市级以上质监部门立项的其他标准化相关项目,镇财政按市财政拨付金额1:0.25的比例进行补助。
三、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申报资格: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或单位。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向镇创新驱动办申报。申报时必须提供法人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由镇创新驱动办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当年申报截止日期内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未按时间规定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视为撤回申请;形式审查合格的,镇创新驱动办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补助、奖励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报镇政府审定资金安排计划后,由镇创新驱动办会同财政分局联合下达资助或奖励经费拨付通知。
四、监督管理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企业或单位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追回已拨付资助或奖励资金,相关企业或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镇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的所有科技政策,并纳入诚信体系。
五、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镇创新驱动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起认定的项目。实施期间,镇创新驱动办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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