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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2015]49号 关于印发《清溪镇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5-06-04 16:23:2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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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各办公室:

现将《清溪镇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清溪镇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实施清溪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制定本办法。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二条本办法资金来源:从镇财政科技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镇财政每件给予300元资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镇财政每件给予500元资助;国内实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后镇财政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获得境外专利(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镇财政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同一专利最多资助2个地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镇财政每件给予7500元资助。

(二)专利优势企业认定资助。对当年通过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

(三)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对市财政立项资助的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镇财政按照市财政拨付金额1:0.25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专利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单位,镇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25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和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单位,镇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东莞市专利金奖和东莞市工业设计一等奖的企业单位,镇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东莞市专利优秀奖和东莞市工业设计二等奖的企业单位,镇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同时获得上述专利将两个以上的,按最高奖项奖励。

(五)专利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试点单位的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8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战略试点企业、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六)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对市财政立项奖励的专利代理机构,镇财政按照市财政拨付金额1:0.25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7.5万元。

(七)对市财政立项奖励和资助展会知识产权(专利)活动,镇财政按照市财政拨付金额1:0.25比例给予资助和奖励。

(八)涉外专利维权项目资助。对市财政立项资助的涉外专利维权项目,镇财政按照市财政拨付金额1:0.25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7.5万元。

(九)专利活动资助。对市财政立项资助的专利活动,镇财政按照市财政拨付金额1:0.25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7.5万元。

(十)专利保险资助。对市财政立项资助的专利保险,镇财政按照市财政拨付金额1:0.25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

三、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专利,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四)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镇专利奖。

第四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向镇创新驱动办申报。申报镇专利奖励必须提供法人登记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公告文件、专利实施效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镇专利奖励的申报材料由镇创新驱动办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当年申报截止日期内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未按时间规定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视为撤回申请;形式审查合格的,镇创新驱动办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奖励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报镇政府审定资金安排计划后,由镇创新驱动办会同财政分局联合下达资助或奖励经费拨付通知。

四、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企业或单位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追回已拨付资助或奖励资金,相关企业或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镇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的所有科技政策,并纳入诚信体系。

五、附则

第六条本办法由镇创新驱动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1231日,适用于201411日起认定的项目。实施期间,镇创新驱动办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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