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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2015]36号 关于印发《清溪镇加快发展孵化载体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5-06-04 16:15:3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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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各办公室:

现将《清溪镇加快发展孵化载体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15515

清溪镇加快发展孵化载体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促进我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 建设,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构建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在科技清溪工程中设立孵化载体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在我镇设立的孵化载体、孵化服务、在孵企业,首期额度为52500万元,资助方式以后补助为主。同一孵化载体每年可享受累计最高300万元的各类资助,且此资助不受最高100万元限制。

第三条孵化载体是以培养各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前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前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科技园区和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形成全过程、全要素的孵化培育生态链。

前孵化器主要是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组织、新型孵化组织等平台,为科技人才创业提供前期服务指导,引导和帮助潜在的创业者将构想、思路和项目通过注册企业进行产业化的孵化模式,包括各类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业咖啡屋等多种形式。

孵化器主要指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加速器主要是指以快速成长中的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科技园区和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主要是指从事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电子商务等活动,集聚各类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产业园区。

第四条 镇创新驱动办负责制定每年的认定、资助计划。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孵化载体认定工作。

第二章镇级孵化载体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认定条件

认定镇级孵化载体的单位必须是在我镇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符合“六有”条件,即有孵化场地、有孵化企业、有孵化团队、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设施、有孵化服务。

(一)有孵化场地:各类孵化载体均需提供固定的使用场所,且作为孵化用途的时间不少于五年,其中:前孵化器孵化面积不限;孵化器孵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加速器孵化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科技园区孵化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有孵化企业:各类孵化载体均需拥有一批孵化企业,其中前孵化器已累计或正在培育10个创业项目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数20家以上;加速器在孵企业20家以上;科技园区在孵企业50家以上。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版权登记。

(三)有孵化团队:各类孵化载体均需配有专职的经营管理团队,员工激励明确。

(四)有孵化政策:各类孵化载体均需制订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且均针对入孵项目、企业在租金减免、提供服务、组织活动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五)有孵化设施:各类孵化载体均需提供孵化项目必要的硬件设备及服务功能。

(六)有孵化服务:各类孵化载体均需为入孵团队、项目、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辅导、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创业服务。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镇创新驱动办每年发布认定申报通知。

(二)各申报单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所在镇创新驱动办。

(三)镇创新驱动办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镇创新驱动办对审核通过的单位进行复核。

(五)镇创新驱动办将复核后的结果上报镇政府审批。

(六)镇创新驱动办向审批通过的申报单位颁发《清溪镇孵化载体证书》。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七条 孵化载体建设无偿资助

镇科技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孵化载体服务平台建设、规模扩大和服务质量提升,以及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建设予以资助,单个项目一次性无偿资助投资总额的20%,最高资助100万元。投资总额包括:可供开放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共享数据库和专用实验仪器设备等公用设施的建设购置费用以及维护费用,供企业服务使用的资料文献费用、管理人员费用等(土地购置费除外)。

对未获得镇孵化载体建设无偿资助而直接经市级及以上部门孵化载体认定后获得的各项财政补贴,镇财政按照市财政补助资金25% 给与配套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八条 孵化载体认定直接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的,镇科技专项资金予以10.25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孵化载体资助或者认定的,予以10.25配套奖励;对获得市级孵化载体资助或者认定的,予以10.25配套资奖励。

第九条 入孵企业租金补贴

对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入驻孵化载体定位、并经镇创新驱动办审核并报镇政府审批通过的企业,自孵化载体符合资助条件之日起,给予入驻企业连续三年租金补贴。补贴额度第一年不超过租金的50%,第二年不超过租金的40%,第三年不超过租金的30%,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对经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和符合入驻孵化载体定位、且经镇创新驱动办审核并报镇政府审批通过的企业,自孵化载体符合资助条件之日起,给予入驻企业连续三年租金补贴。补贴额度第一年不超过租金的50%,第二年不超过租金的40%,第三年不超过租金的30%,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入驻企业若在三年租金补贴期内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自认定年度起可享受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租金补贴。

第四章     资助申请

第十条 孵化载体建设无偿资助和配套奖励申请

凡符合本规程的孵化载体,申请奖励和资助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清溪镇孵化载体资助申请书》;

(二)孵化载体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土地证、房产证或物业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入驻企业名录、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及有助于说明企业获得税收优惠、减免的其它材料(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

(六)有助于说明孵化载体资质和服务水平的其它证明文件;

(七)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八)镇创新驱动办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入孵企业租金补贴申请

凡符合本规程资助条件的入驻企业,由孵化载体管理机构汇总各企业申请,统一向镇创新驱动办申请上一年度的租金补贴和税收奖励,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清溪镇孵化载体资助申请书》;

(二)孵化载体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入驻企业名录、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入驻企业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五)有助于说明入驻企业资质和运营状况的其它材料(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省/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各类资质认证证书等);

(六)镇创新驱动办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流程

入驻企业申请资助程序一般为:企业申请→镇创新驱动办初审→专家评审→“科技清溪”工程领导小组审核→镇财政分局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分管科技工作的镇班子成员审定批准→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对孵化载体管理机构、投资建设单位的奖励资助无需经过专家评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对于获得受助资格的孵化载体,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资助合同后拨款资助。镇创新驱动办每年对受资助的孵化载体进行一次审核,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出现经营事故或未达到考核指标的孵化载体,将提请镇人民政府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孵化载体每年第一季度须向镇创新驱动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孵化载体上年度总结报告;

(二)孵化载体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孵化载体上年度入驻企业情况报表;

(四)镇创新驱动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镇级孵化载体每三年复核一次,每六年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2、存在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加强监测和评估

建立孵化载体监测评估机制和统计制度,对孵化载体资助实施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完善孵化载体行业组织服务体系,发挥其在行业指导、管理、自律、政策研究等方面作用,为孵化载体提供优质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孵化载体行业组织承担认定评审、统计、年度报告、政策咨询、评价与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关称号,并收回已拨付资金,相关负责人及运营主体五年不得申报镇经贸系统负责的所有政策,并纳入我镇诚信体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1231日。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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