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清府[2015]47号 关于印发《清溪镇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5-06-04 16:22:30  来源: 本网
【字体: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各办公室:

现将《清溪镇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清溪镇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实施清溪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推动我镇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行定制化生产新模式、鼓励制造企业向系统集成商转变、提高产品设计创新能力、促进供应链协同管理和云平台服务等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二条本办法资金来源:从镇财政科技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对获得市财政资助的“两化”融合应用项目,镇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或贴息金额1:0.25比例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二)对获得市财政资助的软件与信息化共享项目,镇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25比例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信息化认证项目,对新认定的省级软件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镇财政给予1000/件的奖励;对通过CMMI2CMMI3CMMI4CMMI5登记认证的软件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奖励。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

(四)对获得市财政资助的应用经市认定的云服务平台项目的制造企业,镇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25比例给予补助,共补助三年,每个企业三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对获得市财政资助的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镇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25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2.5万元。

(六)对获得市财政资助的重点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镇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25比例给予补助,按照档次分别给予每个企业一次性25万元、20万元、12.5万元、7。5万元、2.5万元的定额资助。

(七)对获得市财政资助的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项目,镇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25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八)对市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20%10%执行。

三、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申报资格: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或单位。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向镇创新驱动办申报。申报时必须提供法人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由镇创新驱动办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当年申报截止日期内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未按时间规定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视为撤回申请;形式审查合格的,镇创新驱动办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补助、奖励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报镇政府审定资金安排计划后,由镇创新驱动办会同财政分局联合下达资助或奖励经费拨付通知。

四、监督管理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企业或单位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追回已拨付资助或奖励资金,相关企业或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镇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的所有科技政策,并纳入诚信体系。

五、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镇创新驱动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1231日,适用于201411日起认定的项目。实施期间,镇创新驱动办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