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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2015]38号 关于印发《清溪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5-06-04 16:17: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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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各办公室:

现将《清溪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15515

清溪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实施清溪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奖励支持企业和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清洁生产、节能能力建设以及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等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资金来源:从镇财政科技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对获得市财政资助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镇财政经评定达到甲、乙、丙级标准验收的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2.5万元;对获得资金奖励的乙、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验收后提升等级的,按照提升后的等级补足奖金差额。

   (二)系统维护费用补助。对已经通过验收的企业及能源管理中心,在通过验收后三年内,镇财政按照甲、乙、丙三级分别每年给予2.5万元、1万元和0.75万元的维护费用补助,以鼓励企业不断完善使用企业能管中心,并按时按规报送能源利用状况之市镇能源管理中心系统平台。

     (三)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镇财政给予一次性1.25万元奖励;对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镇财政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

(四)对市财政资助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镇财政按照市财政拨付金额10.25比例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五)对市政府授予的节能先进单位,镇财政给予每个获奖单位一次性奖励1.25万元。

   (六)对市财政资助的其他节能活动和项目,镇财政按照市财政拨付金额10.25比例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七)对市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20%10%执行。

三、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申报资格: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或单位。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向镇创新驱动办申报。申报时必须提供法人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由镇创新驱动办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当年申报截止日期内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未按时间规定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视为撤回申请;形式审查合格的,镇创新驱动办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补助、奖励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报镇政府审定资金安排计划后,由镇创新驱动办会同财政分局联合下达资助或奖励经费拨付通知。

四、监督管理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企业或单位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追回已拨付资助或奖励资金,相关企业或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镇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的所有科技政策,并纳入诚信体系。

五、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镇创新驱动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1231日,适用于201411日起认定的项目。实施期间,镇创新驱动办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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