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各办公室:
现将《清溪镇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清溪镇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相关系列文件精神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莞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细则》、《关于加快实施清溪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精神,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加快我镇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步伐,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资金来源:从镇财政科技资金中列支,且此资助不受最高100万元限制。
第三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上市前辅导费用资助。镇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25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
(二)上市后再融资资助。镇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25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上市奖励。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府〔2014〕42号)精神,对镇内企业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对镇内企业顺利通过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的,奖励200万元。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资助。镇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25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
根据《关于印发《清溪镇推动企业挂牌“新三板”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2014〕43号)精神,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与券商签订“新三板”推荐挂牌协议,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成功挂牌的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五)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贴息。镇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25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2.5万元。
三、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申报资格: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或单位。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向镇创新驱动办申报。申报时必须提供法人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由创新驱动办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当年申报截止日期内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未按时间规定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视为撤回申请;形式审查合格的,创新驱动办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补助、奖励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报镇政府审定资金安排计划后,由创新驱动办会同财政分局联合下达资助或奖励经费拨付通知。
四、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或单位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追回已拨付资助或奖励资金,相关企业或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镇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的所有科技政策,并纳入诚信体系。
五、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镇创新驱动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起认定的项目。实施期间,镇创新驱动办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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