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图解): 《清溪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修订)》
关于印发《清溪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村(社区):
《清溪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修订)》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如执行中遇到问题或困难,请径向生态环境分局反映。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3日
清溪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修订)
为落实《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底线,以《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东府〔2021〕44号)为基础,结合清溪镇实际情况,细化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2023年印发的《清溪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进行了修订。
一、总论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贯彻省“1+1+9”工作部署,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底线,强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推动清溪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守底线,严格管控。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坚持保护优先, 不得以任何形式突破、变通、放宽全市关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结合我镇重点生态环境指标目标、产业发展现状与规划定位、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现状、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以环境管控单元为载体,对优先、重点、一般三类管控单元实施分区分类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精细化水平。
依法规范,集成规整。严格遵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对现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部门的规划作集成规整,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建立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清溪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体系、政策管理体系较为完善,数据共享与应用系统服务效能显著提升,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应用机制更加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其中:
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1)。清溪镇生态保护红线面积68.92平方公里,占镇域面积的49.19%;一般生态空间8.35平方公里,占镇域面积的5.96%。
环境质量底线(2)。全镇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面稳定达标,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大气环境质量稳中向好,PM2.5年均浓度达到市核定目标,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市核定目标。
资源利用上限。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全镇用水总量控制在5756万立方米/年以内,单位GDP能耗达到市下达目标。
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巩固完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格局基本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形成,生态环境根本好转。
注释:(1)全镇生态保护红线暂采用清溪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有成果;生态空间后续与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衔接。
(2)与东莞市和清溪镇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衔接。
二、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全镇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7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4个,重点管控单元3个。
优先保护单元。主要为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空间,全镇共划定优先保护单元4个,面积77.40平方公里,占镇域面积的55.24%,主要涉及东莞银瓶嘴市级自然保护区、东莞银瓶山市级森林公园、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东莞红门山市级森林公园、东莞山水天地市级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三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茅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契爷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源保护区。
重点管控单元。涵盖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等。全镇共划定重点管控单元3个,面积62.72平方公里,占镇域面积的44.76%。
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1.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以外的区域,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10类有限人为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开展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可以保留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镇中心区建设家具、制鞋、印刷(含长台丝印)、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黏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等新增VOCs排放行业项目(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除外)。在禁燃区内,已有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以及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尚未完成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严格控制二次污染。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污染的现有企业。
2.污染物排放管控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第二时段限值中的较严值。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小流域所在镇,依法暂停审批新增氮磷污染因子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已经达到水质目标的小流域所在镇,严格控制新增氮磷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向土壤排放重金属污染物。
3.环境风险防控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针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的规定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在拆除活动前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组织编制包含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在内的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环境风险排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加强跨镇(街道、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合作,互通信息,共同防范,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4.能源资源利用
清溪镇全镇被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镇域范围内除纳入能源规划的环保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锅炉等燃烧设施必须使用清洁能源;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经论证需沿用高污染燃料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停用外,其他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停用、按规定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严格限制水源地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中存在划定不实、违法占用、严重污染等问题的要全面梳理整改,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2025年清溪全镇用水总量控制在5756万立方米以内。
(二)环境管控准入清单(详见附件)
四、实施应用
1. 严格落实准入机制。“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建设项目环评应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
2. 加强重点区域环境监督管理。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确定的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 构建动态更新机制。“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期间,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要求的,以及因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调整,“三线一单”成果应进行相应调整。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清溪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清府〔2023〕32号)同步失效。
附件:1.东莞市清溪镇生态空间划定情况汇总表
2.东莞市清溪镇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东莞市清溪镇环境管控单元图
4.东莞市清溪镇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东莞市清溪镇生态空间划定情况汇总表
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 一般生态空间 | 生态空间 |
面积km2 | 比例% | 面积km2 | 比例% | 面积km2 | 比例% |
68.92 | 49.19 | 8.35 | 5.96 | 77.27 | 55.15 |
附件2
东莞市清溪镇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单元数量/个 | 面积km2 | 比例% | 单元数量/个 | 面积km2 | 比例% | 单元数量/个 | 面积km2 | 比例% |
4 | 77.40 | 55.24 | 3 | 62.72 | 44.76 | 0 | 0 | 0 |
附件3
清溪镇环境管控单元图

附件4
清溪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ZH11510001茅輋水库控制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省 | 市 | 区(镇) |
ZH11510001 | 茅輋水库控制单元 | 广东省 | 东莞市 | 清溪镇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区域布局管控 | 1. 【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以外的区域,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10类有限人为活动。 |
2. 【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
3. 【水/禁止类】禁止在茅輋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4. 【水/禁止类】禁止在茅輋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开展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
5. 【水/限制类】茅輋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 |
6. 【水/限制类】在茅輋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7. 【水/限制类】茅輋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8. 【水/限制类】茅輋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可以保留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 |
9. 【水/鼓励引导类】茅輋水库汇水区可通过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
10. 【大气/禁止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 |
11. 【土地资源/限制类】严格限制茅輋水库汇水区内的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能源资源利用 | / |
ZH11510002契爷石水库控制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省 | 市 | 区(镇) |
ZH11510002 | 契爷石水库控制单元 | 广东省 | 东莞市 | 清溪镇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区域布局管控 | 1. 【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以外的区域,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10类有限人为活动。 |
2. 【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
3. 【水/禁止类】禁止在契爷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4. 【水/禁止类】禁止在契爷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开展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
5. 【水/限制类】契爷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 |
6. 【水/限制类】契爷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可以保留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 |
7. 【水/鼓励引导类】契爷石水库汇水区可通过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
8. 【水/综合类】契爷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项目和设施,因保护区划定后禁止设置而需要退出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保护区划定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保护区划定前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
9. 【大气/禁止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 |
10. 【土地资源/限制类】严格限制契爷石水库汇水区内的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能源资源利用 | / |
ZH11510003三坑水库控制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省 | 市 | 区(镇) |
ZH11510003 | 三坑水库控制单元 | 广东省 | 东莞市 | 清溪镇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区域布局管控 | 1. 【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以外的区域,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10类有限人为活动。 |
2. 【水/禁止类】禁止在三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3. 【水/禁止类】禁止在三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
4. 【水/限制类】三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 |
5. 【水/鼓励引导类】三坑水库汇水区可通过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
6. 【大气/禁止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 |
7. 【土地资源/限制类】严格限制三坑水库汇水区内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能源资源利用 | / |
ZH11510004清溪镇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省 | 市 | 区(镇) |
ZH11510004 | 清溪镇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东莞市 | 清溪镇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区域布局管控 | 1. 【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以外的区域,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10类有限人为活动。 |
2. 【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
3. 【大气/禁止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 |
4. 【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应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引导涉VOCs排放的现存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 |
5. 【水/鼓励引导类】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应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强化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广东省《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的较严值。 |
6. 【水/综合类】深入推进清溪镇水污染综合治理,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能源资源利用 | / |
ZH11520001清溪东部及南部组团控制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省 | 市 | 区(镇) |
ZH11520001 | 清溪东部及南部组团控制单元 | 广东省 | 东莞市 | 清溪镇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区域布局管控 | 1. 【产业/鼓励引导类】通过城市更新完善配套功能,为清溪镇东部产业片区提供公共服务;通过城市更新建设集门户形象、旅游服务、文体休闲、产业服务功能为一体城镇副中心,打造南部优质生活圈配套核心;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依托深投控、青湖湾科创中心、力合双清等重大产业平台布局,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等产业;依托现有物流业发展基础,在满足生态保护、水源保护要求前提下,打造九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商贸会展特色化产业片区。 |
2. 【产业/综合类】对建成区内污染企业开展排查和清理,确保建成区无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污染行业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 |
3. 【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
4. 【水/限制类】严格控制水污染项目的建设,在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流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5. 【大气/限制类】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已建成的分散供热锅炉要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关停。 |
6. 【土壤/限制类】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7. 【土壤/鼓励引导类】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和空间布局。推进涉重金属企业园区化工作,强化园区重金属污染集中防控。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 【水/鼓励引导类】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截污管网覆盖不到的村(社区),应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
2. 【水/鼓励引导类】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第二时段限值中的较严值。 |
3. 【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应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引导涉VOCs排放的现存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 |
4. 【大气/综合类】区域内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采用最佳可行污染控制技术;严格共性工厂外的石化和化工、工业涂装(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除外)、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新增VOCs排放项目审批。 |
5. 【大气/综合类】新建项目实施VOCs两倍削减量替代和NOx等量替代。 |
6. 【土壤/鼓励引导类】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 |
7. 【土壤/综合类】结合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加强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监控,严厉打击“散乱污”现象。 |
环境风险防控 | 1. 【水/鼓励引导类】制定完善清溪镇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
2. 【大气/综合类】建立环境监测预警制度,重点实施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以及监测有毒有害气体。 |
3. 【土壤/鼓励引导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东莞市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相关工作流程,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全过程风险防控。 |
4. 【土壤/鼓励引导类】针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的规定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
5. 【土壤/鼓励引导类】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在拆除活动前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组织编制包含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在内的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6. 【土壤/鼓励引导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
能源资源利用 | 1. 【能源/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 |
2. 【能源/禁止类】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有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
3. 【能源/综合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市下达要求;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
4. 【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清溪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用水总量等指标达到市下达要求。 |
ZH11520002清溪镇区控制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省 | 市 | 区(镇) |
ZH11520002 | 清溪镇区控制单元 | 广东省 | 东莞市 | 清溪镇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区域布局管控 | 1. 【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
2. 【水/限制类】严格控制水污染项目的建设,在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流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3. 【大气/禁止类】禁止镇中心区建设家具、制鞋、印刷(含长台丝印)、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等新增VOCs排放行业项目(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除外)。 |
4. 【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
5. 【土壤/限制类】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
6. 【土壤/限制类】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7. 【土壤/限制类】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以及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尚未完成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8. 【土壤/鼓励引导类】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和空间布局。推进涉重金属企业园区化工作,强化园区重金属污染集中防控。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 【水/鼓励引导类】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截污管网覆盖不到的村(社区),应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
2. 【水/综合类】清溪镇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率。 |
3. 【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应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引导涉VOCs排放的现存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 |
4. 【大气/综合类】区域内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采用最佳可行污染控制技术;严格共性工厂外的石化和化工、工业涂装(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除外)、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新增VOCs排放项目审批。 |
5. 【土壤/鼓励引导类】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
6. 【土壤/综合类】结合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加强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监控,严厉打击“散乱污”现象。 |
环境风险防控 | 1. 【水/鼓励引导类】制定完善清溪镇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
2. 【大气/综合类】建立环境监测预警制度,重点实施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以及监测有毒有害气体。 |
3. 【土壤/鼓励引导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东莞市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相关工作流程,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全过程风险防控。 |
4. 【土壤/鼓励引导类】针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的规定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
能源资源利用 | 1. 【能源/禁止类】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
2. 【能源/综合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市下达要求;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
3. 【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用水总量等指标达到市下达要求。 |
ZH11520003罗马银山组团控制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省 | 市 | 区(镇) |
ZH11520003 | 罗马银山组团控制单元 | 广东省 | 东莞市 | 清溪镇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区域布局管控 | 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以电子信息制造业为主,依托宜安科技等新材料龙头企业发展新材料与新能源产业。 |
2. 【产业/综合类】对建成区内污染企业开展排查和清理,确保建成区无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污染行业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 |
3. 【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
4. 【水/限制类】严格控制水污染项目的建设,在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流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5. 【土壤/禁止类】已建固体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
6. 【土壤/限制类】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7. 【土壤/鼓励引导类】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和空间布局。推进涉重金属企业园区化工作,强化园区重金属污染集中防控。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 【水/鼓励引导类】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截污管网覆盖不到的村(社区),应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
2. 【水/鼓励引导类】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第二时段限值中的较严值。 |
3. 【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应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引导涉VOCs排放的现存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 |
4. 【大气/综合类】区域内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采用最佳可行污染控制技术;严格共性工厂外的石化和化工、工业涂装(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除外)、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新增VOCs排放项目审批。 |
5. 【大气/综合类】新建项目实施VOCs两倍削减量替代和NOx等量替代。 |
6. 【土壤/鼓励引导类】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 |
7. 【土壤/综合类】结合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加强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监控,严厉打击“散乱污”现象。 |
环境风险防控 | 1. 【水/鼓励引导类】制定完善清溪镇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
2. 【大气/综合类】建立环境监测预警制度,重点实施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以及监测有毒有害气体。 |
3. 【土壤/鼓励引导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东莞市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相关工作流程,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全过程风险防控。 |
4. 【土壤/鼓励引导类】针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的规定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
5. 【土壤/鼓励引导类】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在拆除活动前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组织编制包含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在内的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6. 【土壤/鼓励引导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
能源资源利用 | 1. 【能源/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 |
2. 【能源/禁止类】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有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
3. 【能源/综合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市下达要求;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
4. 【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用水总量等指标达到市下达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