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清府〔2023〕12号-关于印发《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7-04 11:30:00  来源: 本网
【字体: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图解): 政策解读图解:《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办法》



各单位、各办公室,各村(社区):

  《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招投标服务所反映。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日


  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镇属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镇属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镇属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镇属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据《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和《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镇属资产交易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镇属资产,是指清溪镇人民政府或其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或占有、使用、收益,依法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或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股权、自然资源、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已批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设施设备、特许经营权等。

  本办法所称镇属资产交易,包括以下交易行为:

  (一)将镇属资产进行发包、出租、出让、转让等;

  (二)利用镇属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开发经营等。

  镇属资产交易原则上需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对镇属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镇属资产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交易,统称为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平台交易)。

  第三条  镇属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清溪镇镇属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资产管理中心、农林水务局、招投标服务所、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财政分局、自然资源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所、司法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本镇镇属资产交易的统筹协调、指导、审批和监督工作,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农林水务局负责对本镇农用地、林地、水库、水塘等职权范围内的镇属资产交易方案进行审查,其他镇属资产交易方案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审查;招投标服务所负责平台交易工作。

  第五条  镇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镇属资产交易中涉嫌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农林水务局及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在镇属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镇属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建立镇属资产和资产经营合同台账,对镇属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二)对平台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包括交易信息变更),必要时提请领导小组对交易申请进行会审;

  (三)监督资产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平台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平台交易的交易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第七条  镇属资产经营管理主体(以下简称委托人)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镇属资产和资产经营合同台账,对镇属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交易标的在交易前达到可交易状态。

  第八条  招投标服务所(以下称交易服务机构)作为受托人在镇属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平台交易的场所;

  (二)按审核资料统一发布平台交易信息及宣传;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的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人资质;

  (四)交易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五)组织开展公开交易和及时反馈交易中的问题;

  (六)处理交易过程中的投诉,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七)保存管理交易文档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第九条  交易服务机构运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在镇属资产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外聘拍卖师临时提供服务的,原则上聘用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条  平台交易采取公开竞价交易、续约交易、磋商交易等方式进行。

  委托人应在原成交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审查部门提交资产交易申请。如镇属资产原承租合同终止后,除本办法约定的续约及特殊原因外,委托人应采取措施在提交交易申请前清退原承租方,不得占用交易的镇属资产。

  第十一条  公开竞价交易一般由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完成,但经清溪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委托依法承担我市公物拍卖工作的拍卖机构组织公开竞价交易。

  镇属资产委托依法承担我市公物拍卖工作的拍卖机构组织公开竞价交易的,委托人应经审查部门审核后,报清溪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委托交易。

  组织现场公开竞价交易的场所要配备工作人员以及网络、投影仪、视频音频监控等设备,对交易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  镇属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原承租人提出续约申请的,委托人应向审查部门提交续约申请书,由审查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合同履约情况和续约方案,并出具回复意见,报清溪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按要求进行续约交易;若不同意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交易。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诚信经营的镇属物业和涉及本镇医疗、教育、文化、公共事业类、民生类、社会公益类等项目,需要租用镇属物业或者出于产业政策或规划的需要所招商引资的物业租赁项目,与相关部门磋商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可由委托人提出申请,经清溪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可不经本办法规定的公开竞价程序,依照相关规定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交易,将合同报资产管理中心和招投标服务所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镇属资产交易底价采用下列四种方式之一拟定:

  (一)厂房物业的平台交易底价参考我镇厂房物业交易指导价格模型,委托人结合厂房物业的地理区域、构建年限、厂房层高、建筑结构等因素,拟定厂房实际出租底价。

  (二)资产交易底价由委托人根据上一年度交易服务机构同类型资产交易平均价并结合市场变化,资产所处地段及物业新旧程度等实际情况由委托人集体研究确定,最终形成确定交易底价的书面材料。

  (三)没有同类型资产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应进行市场调查并参照其他镇街同类型资产交易价格并结合我镇实际,由委托人集体研究确定,最终形成确定交易底价的书面材料。

  (四)涉及资产转让的,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资产价值,再根据相关规定由委托人或镇政府确定交易底价,最终形成确定交易底价的书面材料。

  第四章  公开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镇属资产公开竞价交易,是指镇属资产通过竞投人竞争性报价的形式达成的交易。公开竞价交易是平台交易的一般方式,交易平台为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

  公开竞价交易含现场竞价交易和网上竞价交易两种形式。

  第十六条  镇属资产需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由委托人向审查部门提交申请。交易申请资料(详见附件1)包括:

  (一)清溪镇人民政府或审查部门同意标的进行交易的批复文件;

  (二)拟定的交易合同、镇属资产交易方案(详见附件2)及确定交易底价的书面材料;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简介、图片及权属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经审查部门审核同意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项目,交易服务机构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委托人签订《资产交易委托协议》(详见附件3),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公告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从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不得少于8个工作日。复杂或重大交易项目,可适当延长公告时间。交易公告发布后,可接受意向竞投人报名。

  进入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的镇属资产原则上需空置,委托人应对资产权证合规性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在交易公告或交易合同中作适当披露,并公布交易底价。

  交易公告一般应附带交易方案、交易合同文本,交易公告、交易方案和交易合同文本等附件构成交易项目的一般性要求和要约。由于意向竞投人误解或忽略交易公告、交易方案和交易合同文本的要求和要约而造成的损失由意向竞投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交易公告可对意向竞投人适当设置条件要求,条件要求须清晰合理,但不应出现具有唯一指向性的内容,其他交易条件一般在交易方案、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该根据交易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交易方案,科学设定受让人资格条件和其他需求,并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如意向竞投人或其他第三方提出异议,包括受让人资格条件和其他需求设置等,委托人须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同时必须如实说明交易项目背景、项目的基本情况、特点和需求、设置资格条件的初衷、并随交易活动资料记录在案。

  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向交易服务机构说明,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委托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交易活动的,则交易服务机构可提请审查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在交易公告公布期内,委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查部门审核同意,可对交易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发布调整公告。交易公告公布期按公布时间要求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委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查部门审核同意,可终止该交易项目,并发布终止公告。

  (一)交易项目情况出现客观重大变化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重要异议,且确有依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有初步证据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属现场竞价交易的,意向竞投人应在正式竞投前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交易公告要求提供的资料进行竞投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和按交易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意向竞投人即获得参加现场竞价交易资格。

  属网上竞价交易的,实行竞投资格后置审核制度。意向竞投人须按交易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获得网上竞价交易报价资格。网上竞投项目报价阶段产生初步竞得人后,初步竞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交易公告要求提供的进行竞投资格审核。特殊情况经审查部门和交易服务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初步竞得人提交资料时间,原则上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初步竞得人未通过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审核或超过资格审核规定时间要求提交审核资料或中标后弃标的,取消竞得资格,并没收其全部交易保证金,归委托人所有,本次交易程序终止。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在提出交易申请时应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易保证金一般为交易标的底价(出租按第一年租金计算)的30%至50%,委托人在此范围内根据交易需求自行确定。项目性质较特殊,按此规定执行难以保证该项目顺利进行的,可报经审查部门审核同意后自行确定金额。

  竞得人因自身原因弃标或未能按时签订成交合同,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公告或网上交易服务协议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置。第二次对同一标的物重新组织交易时,若其继续报名参与竞投,委托人可要求其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比例提高至一般设定水平的3倍以上。

  交易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应交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一)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竞投该宗交易。

  (二)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竞投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确定初步竞得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不计息)退回。

  (三)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其与委托人签订成交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不计息)退回。交易方案另有设定的,从其规定。

  (四)超过规定日期仍未签订交易合同的,交易服务机构通知委托人与竞得人,由委托人与竞得人协商,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交易服务机构。超过30日仍未办理的,如因竞得人责任致使交易合同不能签订的,没收交易保证金,归委托人所有;如因委托人责任或双方争议致使交易合同不能签订的,交易保证金根据双方共同出具并报经审查部门审核通过后的书面声明有关内容处置,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  经交易报价确定竞得人的,委托人不可单方面终止交易。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终止交易的,应由双方共同出具终止交易的书面声明报审查部门审核通过后,交易服务机构备案。

  交易过程中,如因委托人责任或双方争议出现交易终止情况,经审查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减免没收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

  因委托人责任导致交易终止造成竞得人损失的,竞得人可与委托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由交易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  镇属资产现场竞价交易时,委托人代表、审查部门代表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对于标的额较大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可以邀请公证机构提前介入制定竞价评审程序方案,并对竞价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  现场竞价交易具体竞价时间应由交易服务机构至少提前36小时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上公告;网上竞价交易时间应在交易公告中确定。

  第二十七条  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交易,报价不得低于交易底价,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竞得人。

  (一)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竞投人参加竞投的,成交价为交易底价;

  (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投人参加竞投的,以交易公告设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三)无人竞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交易服务机构应发布交易失败结果公示。

  第二十八条  无人竞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委托人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请,或自交易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和合同条款的基础上,经审查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并将合同报送审查部门和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超过1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网上竞投项目初步竞得人被取消竞得资格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镇属资产公开竞价交易项目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或因竞得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签订交易合同的,视为竞得人弃标。网上交易项目初步竞得人在规定时间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取消竞得资格。

  竞得人弃标或初步竞得人被取消竞得资格的,如该项目仅有2个竞投人参与竞投并都提交有效报价的,经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可认定另一竞投人为竞得人,竞得价格为该竞投人在竞投过程中的最终报价。如有2个以上竞投人参与竞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该交易标的须重新组织竞投交易。

  第二十九条  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原承租人参与竞投时,享有优先竞得权。

  参与现场竞价交易项目的竞投人,须在报名参与竞投时主动向交易服务机构主张优先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现场报价前,交易服务机构须向参与竞投各方明示优先权人参与竞投的情况。

  网上竞价交易项目优先权人采取自动匹配方式进行确定。匹配不成功时,竞投人可向交易服务机构申诉修正,因竞投人错误登记等自身原因导致匹配不成功的,相关交易损失由竞投人自行承担。

  优先权人须按交易公告的要求正式报名参与竞投并明确出价或应价后才能行使优先权。在交易确认最后成交前,非优先权人可在优先权人报出或接受当前最高价的基础上继续出价。

  第三十条  现场竞价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服务机构即时签订《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如因竞得人责任致使《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不能签订的,没收交易保证金,归委托人所有。交易服务机构将交易结果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原则上应在签订《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场所签订正式成交合同,因双方争议或一方责任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可由交易服务机构和审查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合同签订后,应报审查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备案。

  第五章  信用警示制度

  第三十二条  平台交易推行信用警示制度。单位或个人被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的,审查部门不受理与其进行的续约交易、磋商交易申请。委托人可不接受被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对公开竞价交易项目的竞投报名。

  第三十三条  审查部门应及时收集我镇交易相关人的信用情况,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将信用记录不良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归集、审查后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上予以发布。对接市信用联合奖惩管理系统,按国家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的情形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交易标的竞得后2次弃标的,从第2次弃标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对不同交易标的竞得后3次弃标的,从第3次弃标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二)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参加平台交易,报名交易累计10次以上不进行有效报价的,从累计10次不报价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三)承租人违反与委托人签订的成交合同约定转租、分租物业,或违反市、镇关于遏制“二手房东”哄抬工业厂房租赁价格的政策规定的,从审查确认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四)委托人已在交易公告或合同中履行瑕疵披露责任,竞得人仍以镇属资产存在已披露的瑕疵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交易活动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干扰正常交易秩序情形的。

  (六)镇属资产的承租人拖欠应缴租金达到3个月。

  (七)单位或个人因违规参与平台交易、放弃交易、不符合条件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等原因,按规则应被没收交易保证金而拒不履行的。

  (八)因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不撤出原租用的镇属资产或其他不良履约情况造成租赁合同双方仲裁、诉讼等纠纷,承租人尚未依法承担其应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的。

  (九)单位或个人经平台交易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但未按约定使用土地,造成违法用地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十)已被纳入各级国家机关或授权单位依法公布的其他信用警示名单的。

  (十一)依我镇关于信用警示的制度规则应予以信用警示的。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注册后可查询其在东莞市参加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因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原因被列入信用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相应责任或被国家机关(授权单位)移出警示名单后可向我镇审查部门申请解除信用警示。被纳入信用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认为不存在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可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请或申诉受理期间,信用警示记录继续生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镇属资产交易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组织或参与镇属资产交易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围标、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造成委托人和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凡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市有关政策文件对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资产交易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农林水务局、资产管理中心、招投标服务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11月25日印发实施的《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实施办法(修订稿)》,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资产交易审核意见表

            2.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方案

            3.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委托协议书

            4.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



  附件1

  资产交易审核意见表

            申请单位(公章)

项目

名称


我单位现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拟委托组织交易的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其他机构:

拟委托交易机构使用的交易方式:

£现场竞价交易  £网上竞价交易  £续约交易  £磋商交易  

一、主体材料

1、人民政府或审查部门同意标的进行交易的批复文件

原件

2、确定交易底价的书面材料

原件

二、标的材料

1、镇属资产交易方案

原件

2、交易合同

原件

3、交易标的基本情况说明、图片

原件

4、交易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复印件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字:

审查

部门

审核

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日期:

分管领导签字:                       日期:

若申请单位委托其他机构组织交易的,此表经审查部门审核后,报清溪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组织交易

  填表事项:

  本表为《资产交易申请书》的一部分,一式三份,委托人、审查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各一份。



  附件2

  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方案

  我      (委托人全称)    根据《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办法》的规定,拟将下列资产委托         进行交易,特制订如下交易方案:

  一、资产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资产名称:                                   。

  2.项目名称:                                   。

  3.资产地点:                                   。

  4.资产类别:           (厂房/商铺/农用地/其他)。

  5.资产面积:                                   。

  6.现有资产用途:              (工业/商业/农业)。

  7.资产数量(规格):                             。

  (二)权属情况

  1.权属人名称:                                 。

  2.权属证号:                                   。

  (三)抵押情况

  1.抵押权人:                                   。

  2.抵押证号:                                   。

  3.抵押期限:                                   。

  二、交易要求

  (一)交易方式:             (现场竞价/网上竞价/续约/磋商交易)。

  (二)行业要求:                                  。

  (三)受让人或承租(包)人的条件:                。

  (四)不接受纳入东莞市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信用警示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竞投报名(续租申请)。

  (五)交易底价:¥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不含税(含税),每次喊价以每月底价增加     元为一个增加幅度,也可以递增一个增加幅度或不低于增加幅度的数额。交易标的物移交后实测面积与交易方案或合同载明面积有出入的,成交总价不作调整,仍按交易约定的价格执行。

  (六)收款方式:

  1、合同履约保证金:    个月租金金额,应在合同签订后当天内交纳。

  2、租金收款方式:                             。

  (七)     递增方式(租金/承包款/管理费):每    年为一个递增周期,递增幅度为     (%/元)。

  (八)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和处置方式按《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办法》的规定执行。

  (九)合同期限:     年,免租期:     个月。

  (十)合同的签订:自签署《清溪镇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十一)期满资产处置方式:竞得人不得拆除或损坏资产;竞得人出资新增的物业资产无偿归委托人。

  (十二)其他要求:(1、合同免租期X个月;2、租赁期内,租金每隔X年递增X%/元;3、其他特别重要的条款)。

  三、其他

  (一)资产交付时间:                            。

  (二)资产交付方式:                            。

  (三)违约责任(详见合同书样板)。

  (四)本项目的负责人:                         。

  (五)竞得人确定原则: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2家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在不低于底价的条件下,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依法律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交易项目的所有其他要求请列示于此项)                                                 。

  四、本方案经制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单位全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托方(简称乙方):                            

  一、甲方根据《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办法》的规定,现委托乙方对      (项目名称)        的资产进行公开交易,乙方要按甲方制定的《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方案》的资产交易要求组织交易。

  二、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该项资产交易的所需真实、准确、完整资料,并做好相关工作;乙方按规定做好该项资产的交易信息公布、交易保证金管理、组织交易等工作。

  三、甲方承诺受《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办法》及乙方制定的具体交易规则的约束,并对乙方组织交易的结果均予承认。

  四、乙方仅对甲方委托的交易事项提供代为组织交易的公益性监管和服务,对交易双方因竞价及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

  甲方:                              

  乙方:     (竞得人名称)           

  年    月    日在                         举办的     (交易形式)交易中,        (竞得人)竞得    (项目名称)(交易编号:   )    标的。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权属单位:

资产成交确认

资产名称


资产地点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合同期限


免租期


递增情况


竞投成交价


乙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持本成交确认书与甲方签订成交合同,逾期签订的视为乙方放弃竞得资格,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审查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各存一份。

特此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竞得人):                      

甲方法人代表:(签名)               (签名、按指模或盖章)

见证方: 审查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盖章)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