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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2021〕23号-关于印发《清溪镇教育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09-26 17:21:0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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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清溪镇教育工作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附h5解读)

关于印发《清溪镇教育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办公室,各村(社区):

  《清溪镇教育工作奖励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9日



  清溪镇教育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化教育改革,充分调动清溪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性,推进清溪教育事业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按照导向性、激励性、科学性原则,结合清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清溪镇辖区内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育管理中心等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三条公办(集体办)幼儿园保教质量奖

  以办园条件、管理效益、教学教研以及否决项目等考核指标计算出参评分值,对全镇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进行考核,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奖

  以办园条件、管理效益、教学教研以及否决项目等考核指标计算出参评分值,对全镇民办幼儿园进行考核,评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7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除去获得保教质量等级奖励的幼儿园,按参评分值的排名与前一年对比进步幅度(进步幅度一样的,取当年分值高的幼儿园),评出进步奖2名,分别给予5000元奖励。

  第五条公办小学教育质量奖

  以规范办学、教学质量、师生获奖(荣誉)加分以及否决项目等考核指标计算出参评分值,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规模25-36个教学班的学校奖金增加20%,规模37-47个教学班的学校奖金增加40%,规模48个以上教学班的学校奖金增加50%。

  第六条民办小学教育质量奖

  以规范办学、教学质量、师生获奖(荣誉)加分以及否决项目等考核指标计算出参评分值,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规模25-36个教学班的学校奖金增加20%,规模37-47个教学班的学校奖金增加40%,规模48个以上教学班的学校奖金增加50%。

  除去获得小学教育质量等级奖励的学校,按参评分值的排名与前一年对比进步幅度(进步幅度一样的,取当年分值高的学校),评出进步奖2名,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七条公办初中教育质量奖

  以规范办学、教学质量、师生获奖(荣誉)加分和否决项目等考核指标计算出分值,根据得分情况评定其教育质量为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达到优秀等次奖励80万元,达到良好等次奖励60万元,达到合格等次奖励40万元,不合格等次不予奖励。

  升学率达100%,给予2万元奖励。

  普高录取率超市平均水平和重点高中录取人数超过五大校分配指标一倍以上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

  当年奖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民办初中教育质量奖

  对全镇民办学校在规范办学、教学质量、师生获奖(荣誉)加分和否决项目等考核指标计算出参评分值,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奖励。

  升学率达100%,给予5000元奖励。

  除去获得初中教育质量等级奖励的学校,按参评分值的排名与前一年对比进步幅度(排名进步幅度一样的,取当年分值高的学校),评出进步奖1名,给予1万元奖励。

  第九条创建等级学校、特色学校、特色项目奖

  学年内成功创建国家、省、市各类等级学校(幼儿园)的,给予5000元至2万元奖励。

  学年内成功申报市、镇各类特色学校的学校(幼儿园),给予5000元至2万元奖励。

  学年内成功申报市、镇各类特色项目的学校(幼儿园),给予5000元至1万元奖励。

  第十条教研成果奖

  对获得市级以上教育科研成果奖的教师,以及参加或辅导学生参加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教育学会、市中小学体育艺术联合会等单位组织的各种竞赛活动获奖的教师进行奖励。凡未经市、镇教育行政部门选拔或推荐上送的奖项,不纳入奖励范围。

  教育科研类获奖  获省级以上奖项奖励4000元,获市级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教师参加教研活动获奖获省级以上奖项奖励600元,市级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4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

  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获省级以上奖项奖励400元,市级一等奖奖励3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三等奖100元。奖励给指导教师而非学生。评奖时遵循以下细则:指导8名以上(含8名)学生的集体项目,奖金增加1倍,20人以上(含20人)的集体项目,奖金增加2倍;按名次表彰的比赛,按照第一、二名相当于一等奖,第三、四名相当于二等奖,第五至八名相当于三等奖的标准进行奖励;比赛设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进行奖励,比赛中的特等奖与一等奖同一标准进行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按最高获奖等次的奖金额度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优秀教研组奖

  每所幼儿园为一个教研组,全镇共评选出10个优秀教研组,每个优秀教研组给予5000元奖励。

  每所小学分为语文、数学、英语、艺体、综合、思政6个教研组,全镇共评选出24个优秀教研组,每个优秀教研组给予5000元奖励。

  全镇初中评选出6个优秀教研组,每个优秀教研组给予5000元奖励。

  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研组称号的教研组,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镇优秀教师奖

  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评出“清溪镇优秀教师及优秀班主任”,每人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教育质量管理奖

  镇教育管理中心直接参与和指导全镇的教育管理和教学教研工作,应纳入奖励范围,奖金金额不超过当年全镇总奖金的10%。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四条  镇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教奖学”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监察、审计部门可依法对专项资金的收付和教育部门对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镇教育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比,报镇分管领导和财政部门审定。奖励资金一般在每年教师节期间按照有关规定颁发。

  第十六条  各学校、幼儿园获奖情况须在全校(幼儿园)公示。

  第四章  奖励说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关项目评奖

  在教育教研与教育质量考核中弄虚作假,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教职工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存在其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清溪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条  原《清溪镇教育系统奖教奖学方案》(清府办〔2015〕75号文印发)终止执行。此前清溪镇其他有关奖教奖学规定或者做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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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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