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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2021〕1号-关于印发《清溪镇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03-03 11:03:5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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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对《清溪镇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清溪镇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办公室,各村(居)委会:

  《清溪镇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修订)》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清溪镇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清溪镇体育事业发展,规范体育比赛奖励制度,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使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顽强拼搏、争创佳绩, 根据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市级(东莞市)或以上体育比赛中成绩突出的运动员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含输送教练)、领队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代表国家、省、市参加省级或以上体育比赛的清溪籍运动员;以及代表清溪镇参加市级或以上比赛的运动员,但必须由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指派或认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从事训练的教练人员和由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明确指派的承担业余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其他教练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聘请从事竞赛训练、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员。

  第六条奖励标准按照运动员在国家、省、市体育比赛所获名次和荣誉,根据所获成绩对照标准实施奖励机制。

  第七条奖励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由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据实造册,报镇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运动员比赛成绩奖

  (一)代表清溪镇参加市级体育比赛、代表东莞市参加省级体育比赛、代表广东省参加国家级体育比赛以及代表国家参加洲际体育比赛或世界级体育比赛获得前八名成绩,按本办法奖励标准予以奖励。获得多项录取名次的,累计计奖;获其他录取名次的,由镇体育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二)团体或单项(3人或以上)项目获得前八名成绩,按本办法奖励标准3倍进行计奖。以个人项目比赛成绩累计加分排列团体成绩,且个人获奖成绩已计奖的,该团体成绩不再评奖。

  (三)在市级或以上比赛破纪录,按该项目第一名奖金的60%发给破记录奖;破多次纪录的,其余按第一次的50%予以奖励;举重项目分为抓举、挺举,总成绩分别计算破纪录奖。

  (四)清溪镇运动员对外交流代表其他镇、县、市、省参赛的,不在此列。

  第九条教练员、领队和其他工作人员奖

  (一)教练员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市级专业队,给予3000元

  奖励(凭接收函确认);

  (二)教练员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级专业队(八一队)给

  30000元奖励(凭接收函确认)。

  (三)教练员直接输送到国家队的,给予50000元奖励(凭接收函确认)。

  (四)教练员在带队参加比赛中,奖励标准按照在运动员所获取奖金的总金额里抽取10%的金额进行计量,不再单独设立奖项。

  (五)领队、其他工作人员奖励标准按照在运动员所获取奖金的总金额里抽取10%的金额进行计量,不再单独设立奖项。

  第十条排球、足球、羽毛球、篮球联赛市级比赛获得名次的, 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清溪镇运动员参加本办法所述项目外的正式体育比赛,所获成绩比照相应级别赛事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世界级比赛的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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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洲际比赛的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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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国家级比赛的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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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省级比赛的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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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市级比赛的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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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排球、足球、羽毛球、篮球市联赛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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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上述所列的体育比赛和国家、省、市体育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正式体育比赛,不含国内外邀请赛、互访赛、协作赛、分区赛。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奖励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参考周边镇区的标准适时调整,可上下浮动。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另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执行之日后,每半年由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对我镇体育成绩统计申报,具体申报标准以运动员所获成绩的荣誉证书、成绩册为准,然后按照本方案的奖励制度标准,向镇政府统一申请奖励经费,最后进行制表签名发放,确保奖励经费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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