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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2020〕52号-关于印发《清溪镇推动高质量发展税收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0-08-26 14:52:2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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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清溪镇推动高质量发展税收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单位、办公室,各村(居)委会:

  《清溪镇推动高质量发展税收奖励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清溪镇推动高质量发展税收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快经济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镇优质项目(企业)税收奖励、财政激励政策,强化对优质税源型企业招引,加快培育一批高质量项目,推动我镇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必须符合东莞市产业发展导向,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清溪镇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的企业除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贡献是指企业在完整会计年度于我镇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含关税)。镇级留成是指分税制下市按比例返还我镇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奖励均按完整会计年度分年计算、逐年奖励。

  第二章效益贡献奖励

  第四条对年财政贡献高于120万元/亩的企业,超过部分实行分段累计奖励。

  当年财政贡献在每亩120万元(含)至150万元(不含)之间的,参考当年财政贡献120万元至150万元部分的镇级留成40%,予以奖励。

  当年财政贡献在每亩1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之间的,参考当年财政贡献15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的镇级留成60%,予以奖励。

  当年财政贡献在每亩200万元(含)以上的,参考当年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部分的镇级留成80%,予以奖励。

  第五条占地面积是项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面积、签订的合同用地面积、自然资源部门出示的宗地图或红线图。

  同一地块上多家企业同属一集团关联企业,财政贡献合并计算,占地面积不作分割。

  新型产业用地(M0)、产城融合项目、工改工项目,所在地块上的多家企业合并计算财政贡献,原则上占地面积不作分割,其中:项目地块包含房地产、酒店,改造主体应单独核算归属于房地产、酒店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酒店关联的财政贡献、占地面积不纳入项目整体财政贡献和占地面积。

  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名录企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在孵企业财政贡献合并计算,占地面积以基地整体占地面积为准。

  第六条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新型产业用地(M0)、产城融合项目、工改工项目奖励对象为项目(土地)开发者(以批文为准),入驻项目企业不再另外计算税收奖励。项目(土地)开发者须结合本办法,制定对入驻项目企业经营者税收奖励分享方案(可按一定计算方式分享税收奖励,或直接减免租金等)。

  其他项目,奖励对象为企业经营者。

  第七条奖励从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算。

  第三章平台销售额奖励

  第八条对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予以奖励。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限定于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

  第九条按当年销售额每1亿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财政贡献镇级留成50%。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关联企业,财政贡献可以合并计算。

  第四章审核与拨付

  第十一条每年4月1日前,由相关企业提出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清溪镇推动高质量发展税收奖励申请表(效益贡献奖励)》或《清溪镇推动高质量发展税收奖励申请表(平台销售额奖励)》;

  (二)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新型产业用地(M0)、产城融合项目、工改工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及入驻企业清单;

  (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土地、厂房转让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

  (五)土地、厂房转让或租赁发票复印件(原件核对);

  (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投资效益协议书》复印件(需有双方签字、日期、加盖公章);

  (八)入驻项目企业经营者税收奖励分享方案;

  (九)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分类报送至镇工业信息科技局(效益贡献奖励类)、镇商务局(平台销售额奖励类)。

  第十二条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会同镇商务局、镇投资服务中心、镇城市更新中心、镇税务分局等对企业报送资料、占地面积、年度销售额、改造主体单独核算归属于房地产、酒店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税收等进行核实后,转送财政分局,由财政分局初步核定拟奖励金额后,报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经镇人民政府审定的奖励金额,由镇财政分局直接拨付至受奖励企业。年度预算统一纳入镇工业信息科技局部门预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奖励: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工商、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食药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5万元及以上的;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但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而被海关部门认定为失信企业的;

  (五)在财政、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责开展检查的过程中,拒绝、拖延提供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被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给予罚款的,或者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决定)中建议取消其日后申报财政资金资助资格的。

  第十五条奖励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奖励资格,待正式处理决定发布后再确定是否予以奖励。如对奖励申报单位进行奖励后,发现其在申报时存在按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申报单位须退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企业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73号)获得效益贡献奖励,镇财政承担部分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补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东莞市财政局清溪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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