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东莞市乾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逾期未退还多收价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壹仟贰佰陆拾捌元捌角肆分(¥411268.84),上缴国库;
二、对当事人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玖仟肆佰零叁元玖角肆分(¥1249403.94),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佰陆拾陆万零陆佰柒拾贰元柒角捌分(¥1660672.78)。
现予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有要求我局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将视为放弃该权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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