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当事人涉嫌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卷烟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现予公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许可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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