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308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9-30 17:15:58  来源: 本网
【字体: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1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桥头大刚蔬菜档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桥头大刚蔬菜档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05-04),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桥头大刚蔬菜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4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3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30814032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档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未使用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储存符合其储存条件,因此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档未能提供索证索票,未能查证产品来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