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广东省行政性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 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收集相关部门、单位、村(社区)意见,我局现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2023年中央一号文提出,要“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于5月4日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参考部分优秀镇街做法,结合我镇实际,我局修订了《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使之成为我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二、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关于做好〈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贯彻工作的通知》。
三、 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此项工作由企石镇农林水务局牵头,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为蓝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办法》,并发至各村(社区)、审计办、党建办、司法分局、财政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经发局、投促中心、招标服务所等以及在政府网站上广泛征求意见,在综合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了本方案。
四、 主要内容说明
根据市新《实施办法》为蓝本修订,对比我镇原《实施办法》,总体不作大的调整,保持制度延续稳定,主要为:
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表决权限。由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一般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审查方面明确出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超过合同金额的10%的建设工程变更项目等,由主办村(社区)报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股东分红、土地款分配、磋商交易等,由主办村(社区)报镇审议。
具体如下:
(一)明确了股东大会会议决策权限
审议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和收储的集体收益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农民公寓建设与配售等方案,超出股东代表会议权限的投资、借款、担保、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等事项。
由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一般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决策事项按照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四个程序依次开展,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没有设立党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调整相关程序。
(二)明确了股东代表会议决策权限
1、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表决通过接待费、公务用车、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制度;
3、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建设用地出租和出让、下属单位设立和注销;
4、表决单宗200亩(不含)以下土地所有权变更(征转为国有)、50万元(含)以上资产和重要产权变更、单宗20亩(不含)以上或租期5年(不含)以上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
5、表决借入款项、借出款项、应收款减免、坏账核销;
6、表决单宗年租金收入占上年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
7、表决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8、表决出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资、招投标;1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工程招投资、招投标;10万元(含)以上日常开支等;
9、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10、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明确了理事会决策权限
1、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
2、起草、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3、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4、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
5、起草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6、决定5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和重要产权变更、决定20亩(含)以下或租期5年(含)以下的农用地使用权的发包和出租;
7、决定年收入占上年经营总收入10%(不含)以下的资产发包、出租,
8、决定原值50万元(不含)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9、决定出资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投资、招投标;10万元(不含)以下的非生产性工程投资、招投标;10万元(不含)以下的日常开支等;
10、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四)明确了重大事项审查标准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股权配置、年度预算、收益分配决算等方案;
3、股东分红、土地款分配、村(居)“两委”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4、土地所有权变更、下属单位的设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的设立(办理信托、金融、理财银行临时账户除外);
5、100万元(含)以上资产和重要产权变更、较大面积(20亩(不含)或租期5年(不含)以上)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
6、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
7、借入款项、借出款项、应收款减免、坏账核销;
8、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9、出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资或非生产性大额支出等;
10、出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工程招投标或非生产性工程招投标;
11、担保贷款、资产评估、重要合同签订及其重要条款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
12、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要合同是指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合同。
出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超过合同金额的10%的建设工程变更项目等,由主办村(社区)报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股东分红、土地款分配、磋商交易等,由主办村(社区)报镇政府工作会议或镇党委会议审定。
(五)明确了开支审批权限
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性开支、固定资产购建、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审批人审批;5万元-50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审批人审批;5万元以内的,由指定审批人审批。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审批人审批;2万元-10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并书面确认通过后,由指定审批人审批;2万元以下的,由指定审批人审批。
(六)明确了股东分红具体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分红应以货币资金或物资形式发放。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或其他名目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借款分红。
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当期收益增长且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的,且资产负债率低于50%,可适度增加股东分红,拟增加股东分红总额幅度不超过收益总额当年增加的幅度;当年可分配收益降幅较大的,应减少股东分红。镇农林水务局应加强村集体增加股东分红审查,综合考虑股东分红条件、经济增长水平、资产负债比率、未来发展需要、社会群众诉求等,提前做好评估。股东分红基数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可适度调整分红基数。
集体经济组织对股东发放的预分红总额,不应超过上年度分红总额的70%。
(七)明确了建设工程招投标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方案》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应有专人监管,付款时应填写付款呈批表,根据招标资料、合同约定付款进度及工程验收资料等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完工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验收工作由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建设工程发包前,要与承建商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以预算书、报价单、结算书代替合同。施工中建设工程需变更设计的,应在实施前签订补充合同。
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可能将附属工程如围墙、混凝土地面等与主体工程合并在一起招标投标和发包。对于确实不能与主体工程合并在一起招标投标和发包或因临时修改而增加的工程,按规定可自行公开招标投标的,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投标并签订书面合同;不能独立公开招标投标而由主体工程承建商承建的,双方要在开工前协商好工程价格,应按有关程序决策或审查后,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企石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769-8672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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