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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府〔2024〕15号关于印发《企石镇违法倾倒粪便污染水体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11-19 11:18:3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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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企石镇违法倾倒粪便污染水体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

  现将《企石镇违法倾倒粪便污染水体有奖举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企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企石镇违法倾倒粪便污染水体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倾倒粪便废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向市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举报本镇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一)非法向自然水体、河涌等外环境倾倒粪便废物。

  (二)非法向市政(雨水)管网倾倒粪便废物。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企石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证属实且作出行政罚款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四条  有奖举报由市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统一受理,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联系电话:0769-86661007;受理部门地址:东莞市企石镇清湖路口行政办事中心三楼。

  第五条  有奖举报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举报人须明确提出有奖举报,提供违法主体、违法照片、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车辆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和有效手机号作为联系方式。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对象不明、违法主体难以确定的。

  (二)未提供违法照片、违法车辆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仅反映倾倒现象或污染现象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手机号,无法联系的。

  (四)其他影响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奖励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受理举报后,对举报内容按不同违法主体分别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或电话的方式通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举报。市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受理举报后,移交企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由企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生态、城管、水务、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按各自职责开展查处工作。

  第七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受理登记时间最先的举报人;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该违法主体再次实施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时,举报人可继续举报获得奖励。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的。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调查立案的。

  (三)本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提出举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九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企石分局负责对市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申请的奖励资金进行审核和下达。市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做好奖金核发工作,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开展奖金核发工作,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场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企石镇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企石镇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二)在奖金核发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第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公安分局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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