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黄基进限期提供证据材料和配合调查的公告
黄基进:
我局在调查当事人东莞市企石进诚饮食店(经营者:黄基进)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一案时,经多次电话、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当事人至今仍未到我局接受相关调查。期间,我局再次到东莞市企石镇远塘路六巷6号的东莞市企石进诚饮食店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已搬离该地址。为调查清楚本案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公告督促经营者黄基进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石分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振兴路128号)接受询问调查。逾期不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拒绝接受询问调查的,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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