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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街道原农村社区居民医疗救济基金管理规定(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6-10-14 17:54: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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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街道困难居民病有所医,经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印发了《关于印发<南城区原农村社区居民医疗救济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城办〔2008〕21号)文件,决定在原农村社区设立医疗救济基金,对各社区户籍居民实施医疗救济。为确保医疗救济基金科学管理和正确使用,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救济基金的筹集

1.街道办事处与社区按1:1比例拨款,各拨50万。

2.发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捐助。

3.各社区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计划申请下一期资金的,需先提前列入次年财政预算,预算通过后按程序申请。由社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主要领导和财政审批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按比例拨款,或者发动社会各界捐助注资。

二、医疗救济对象

各社区医疗救济基金的救济对象,指在本社区范围内突发急、危、重病或遭受重大伤害需住院治疗而确无支付能力的居民,具体包括:

1.家庭经济困难且患危、重病需及时医治者;

2.长期患病住院,造成家庭沉重经济负担的重病人员;

3.因交通意外或其他意外事故遇到重大伤害得不到赔偿而需紧急抢救者。

三、医疗救济的申请办法

1.符合医疗救济对象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详列申请理由,申请资料包括:个人申请书、《南城街道社区居民医疗救济金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诊断证明原件、医疗票据原件、社保结算单原件、银行账户复印件。

2.各社区选出社区干部代表、社区理财小组代表、居民代表等5-8人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在“所在社区医疗救济基金审核小组意见”项中,写清楚申请人是第几种救济对象及属于第几级医疗救济金,救济金额多少元。审核小组需在收到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完成审核,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社区两委会讨论通过。其中单笔申请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必须报社会事务办审批。审批手续结束后需在社区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审批资料及审批结果。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额拨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3.救济资金分为五个等级,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疾病情况及医疗费情况,给予救济。每个患者每年申请不能超过2次,每年申请救济款总额不能超5万元。具体救济标准如下:

自付费用

(万元)

1≤¥≤3

3<¥≤5

5<¥≤8

8<¥≤10

¥﹥10

救助金额

(万元)

0.1≤¥≤0.5

0.5<¥≤1

1<¥≤2

2<¥≤3

3<¥≤5


四、医疗救济基金的管理

医疗救济基金按“专户储存,计划使用,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在各社区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确保医疗救济基金的专款专用。各社区会计需将医疗救济的拨款收入、利息收入计入银行存款医疗救济专户中;医疗救济的手续费、医疗救济支出计入公积公益金医疗救济基金科目中,当年的全部医疗救济支出需入当年账中。对各社区医疗救济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街道审计办每年审计一次,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情况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医疗救济基金的监督

1.医疗救济基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街道财政和审计部门及社会事务办的监督检查,凡不属医疗救济基金范围而申请到救济的社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教育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社区主要领导相应的处分。

2.各社区医疗救济审核小组成员名单需提交社会事务办和街道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如有变动及时上交新名单。

3.各社区于每年3、6、9、12月份月底前将每个季度审批通过的申请资料连同附件、公示的照片、南城街道社区医疗救济金季度汇总表纸质版及电子版一同报社会事务办及财政分局备案。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南城区原农村居民医疗救济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城办〔2008〕21号)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南城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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