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现将《关于继续实施“科技南城”工程 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南城”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办法
“十一五”期间,南城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综合竞争力显著提升。“十二五”时期是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必须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重要支撑和引擎动力,继续实施“科技南城”工程,扩大“科技南城”工程专项资金规模。区委、区办事处决定,从2011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连续五年共5亿元用于“科技南城”工程,大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综合竞争力,争取到2015年把南城建设成为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资源集聚、创新机制灵活、创新环境优越的创新型城区。为实现以上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实施“科技南城”工程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思路: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综合竞争力统揽全局,以培育发展高端电子信息、物联网、电子商务、太阳能光伏、LED(半导体照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为突破口,以继续实施“科技南城”工程为着力点,注重科技项目的策划实施,注重科技载体的规划建设,注重科技金融的对接结合,继续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环境,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创新型企业、提升科技服务平台、多元化科技投融资、凝聚人才第一资源等方面争取更大突破。
(二)工作重点:进一步解放思想,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强调资源整合、明确发展重点、重视开放合作、力求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引得进,科技载体接得住,科技金融扶得起”的科技政策扶持体系,任务重点包括:
1、建立“科技项目引得进”的政策扶持体系。在保留我区原有科技项目支持办法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对处于起步或初创阶段科技项目引进培育的政策扶持体系,采取无偿资助、项目投资、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等手段,通过对外科技合作和产学研合作的途径,想方设法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产业园区吸引一大批优秀科技人才带项目来我区创新创业。
2、建立“科技载体接得住”的政策扶持体系。依托天安数码城、高盛科技园等科技创新载体,加强对科技载体建设的规划指导,建立对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或加速器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的引导扶持政策,采取无偿资助和奖励等方式,引导科技载体优化服务水平,提高承接优质科技项目和优秀企业的能力。
3、建立“科技金融扶得起”的政策扶持体系。采取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方式,策划组建种子项目投资基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投资担保公司和联合信托计划、科技信用互助等新型科技金融产品。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基础上,突出抓好种子项目投资基金的筹建工作,对处于起步阶段的优质科技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二、实施科技项目支持计划,大幅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为确保海内外优质科技项目引得进、实施得好,我区将每年从“科技南城”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项目经费设立科技项目支持计划,加快提升我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综合竞争力,具体项目设置包括:
(一)“科技南城”创新创业项目。鼓励支持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科研团队带项目来南城创办科技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申报扶持的科技项目,建立高效的评估和筛选机制,委托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借助高水平专家的力量,评估项目的技术先进性、项目可行性和市场前景性,择优支持一批科技项目落户南城。对于评审优秀的科技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启动经费和一定的科技金融支持。每年从“科技南城”专项资金中安排款项,用于物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项目、中小型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创业创新大赛项目、人才实训基地项目、科技人员再教育提升项目等科技项目资助,通过编制申报指南,邀请专家评审,以无偿资助、股本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确需超过300万元支持发展的科技项目,采取“一事一报”的原则研究决定。
(二)科技奖励项目。对于获得国家、省和市科技政策扶持的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研发机构认定、博士后工作站认定、新产品认定、“双软”企业认定、软件企业等级认证、科学技术奖、专利奖、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名牌名标、科普基地等,分类分标准给予一定额度资金的奖励。设立“南城区技术创新先进个人”奖10名,对在技术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技术骨干人员给予表彰奖励;设立“南城区先进科普工作者”奖10名,对从事科普工作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科技计划配套项目。对于获得国家、省和市立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如重大科技计划专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计划项目、粤港关键领域招标计划项目、省部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等),根据市财政的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且每个项目获得各级政府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45%。
(四)科普宣传项目。每年在“科技南城”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5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科普教育宣传交流活动和科普载体建设,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
三、实施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建设计划,大幅度提升科技要素承接能力
以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为突破口,加快各类科技创新载体的规划建设,每年从“科技南城”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项目经费设立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支持计划,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南城区资助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引导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的投资建设,降低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的运营成本,提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的运作效率,大力提升南城对各类优质科技项目的承接能力。
(一)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对于获得我区资助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共享数据库和专用实验仪器设备等公共设施,给予投资额2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社会力量(含社区)建设的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对其改造和建设费用按照1:0.5的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管理机构举办公益性培训、讲座、咨询、研讨等活动,经核准后给予所发生费用20%、最高30万元的资助;自认定起三年内,按入驻企业(经区科技办认定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形成南城财政分成部分的10%,每年给予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投资建设单位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二)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入驻企业资助项目。对于获得我区资助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所进驻的经区科技办认定并且符合资助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连续3年提供租金补贴,补贴最高比例按年度分别为50%、40%、30%,补贴面积(实用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省级民营科技企业不超过600平方米)。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形成南城财政分成部分,第一年给予30%的奖励,第二年给予40%的奖励,第三年给予50%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实施科技金融结合计划,大幅度提升科技资金支持能力
为从根本上解决科技项目实施和科技载体建设的各类资金需求问题,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作用,加速推进科技与金融的紧密结合,每年从“科技南城”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项目经费设立科技金融结合计划,并重点推进以下专项:
(一)种子项目投资基金专项。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全额出资设立种子项目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处于初创期、具备高成长性和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企业,解决企业前期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具体组建方案和运营管理办法由区科技办提交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二)科技企业上市推动专项。鼓励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对于成功上市的科技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助。
(三)创新科技金融产品专项。探索推出专利权质押贷款、天使投资、科技小额贷款、科技投资担保、联合信托计划、票据融资、科技信用互助、重大科技项目银行跟贷等新型科技金融产品,由区“科技南城”工程领导小组按照各专项内容制定资助和补贴办法。
五、进一步加强“科技南城”工程的统筹协调和管理服务
(一)完善南城区实施“科技南城”工程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成立南城区实施“科技南城”工程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区办事处主任任第一副组长,相关领导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作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区班子成员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我区科技产业发展方向与重点,“科技南城”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围绕我区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完善社区科技工作机制。各社区要设立“科技办公室”,由一名“两委”干部任科技办主任,负责推动辖区科技产业发展,为企业排忧解难,配合区科技办、科协开展相关工作。
(三)加强社区科技工作考核。区科技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区科技工作考核指标和分值,区委、区办事处每年对各社区进行科技工作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评选5个“科技工作先进社区”并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干部晋升、评比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科技南城”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受奖励、资助和科技金融配套服务的对象必须是纳入南城财政税收分成的企业(含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对年度纳税总额少于5万元的企业不给予奖励和配套资助(租金补贴和税收奖励不受此限制)。同一年度企业获得区各项奖励和资助总额不得超过800万元,其中年度内获得区财政对市财政配套资助的总和,根据企业注册成立不同年限、国地税纳税总额给予不同比例的配套资助,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的纳税总额(不含免抵退部分)。区办事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如有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和通报,并在处罚期起3年内不得申报区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奖励资助规定按照配套政策的操作规程执行。原《关于实施科技南城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区的意见》(南城办〔2006〕67号)和《关于实施科技南城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区的补充意见》(南城办〔2008〕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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