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区纳税大企业表彰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我区优秀企业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增强企业扎根南城发展信心,现结合南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纳税大企业是指在纳税方面为南城区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二条 为规范纳税大企业的表彰工作,区办事处成立“南城区纳税大企业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由分管相关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经贸办、党政办、商务办、宣教办、房地产公司、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 表彰依据和对象
第三条 以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总额为表彰依据。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南城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税额的总和,包括市国税直属分局代征并计入南城税收总额的部分。数据统计年度均为自然年度。
第四条 表彰对象:
(一)外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全区排名前十名;
(二)内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全区排名前十名;
(三)金融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全区排名前十名;
(四)电子商务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全区排名前十名;
(五)房地产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全区排名前十名;
(六)其他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全区排名前十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评选符合条件的企业。
经贸办负责评选内资工业企业、金融服务企业;商务办负责评选外资工业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其他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公司负责评选房地产企业。
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将评选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七条 若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种类型的评选标准,则只能参与其中之一类的评选。
第四章 表彰方式
第八条 区办事处召开专门会议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授予获奖企业“南城区XX年度纳税大企业”称号,并颁发纪念品。
第九条 凡获奖企业将被纳入南城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点对点”服务对象。
第十条 对获奖企业发放办事优先卡,提供一年期限的贴身服务,包括项目申报、业务办理、政策指导、咨询等。办事优先卡制度由经贸办牵头另行制定。(一年期限是指从获奖日期起计的一周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六周年,以每两年为一周期(即2015年至2016年为一周期,2017年至2018年为一周期,2019年至2020年为一周期),一周期内连续两年获得同一奖项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一个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入学指标,按照每年招生文件要求,进行统一申报。入学指标使用期限从获奖日期起计一周年。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提供数据或确认资格的相关部门对企业数据或资格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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