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我街道企业积极承接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项目,争取更多企业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根据《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南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配套资金是由南城街道财政每年从“科技南城”专项资金中安排预算作为配套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符合《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定通过的南城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经贸办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认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章 项目认定的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资助范围包括:我街道电子、机械、食品、纺织、服装、家具、鞋业、化工、物流等重复劳动特征明显、劳动强度大、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领域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应用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条件: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已在南城街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并已投产。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对获得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南城街道财政按1:0.5的比例配套进行资助。
第五章 申报资料要求
第九条 提供东莞市经信局、财政局拨付配套资金通知复印件一份。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经我街道财政审核批准后,由经贸办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
第十一条 受资助企业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三条 被批准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须每年第一季度向经贸办报送项目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获得专项资金的对象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确保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南城街道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取消资格和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认定和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经贸办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经贸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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