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麻涌镇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以下简称《节能资金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节能资金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东莞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东发改〔2023〕70号)、《东莞市加快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利用工作方案》(东发改〔2022〕193号)、《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东发改〔2022〕206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把节能减排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优化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由于《麻涌镇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麻府〔2021〕8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为保持我镇节能政策的延续性和财政资金的科学合理性,结合市最新政策要求,制定本资金办法。
二、 《节能资金办法》的制定依据
(一)《东莞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东发改〔2023〕70号);
(二)《东莞市加快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利用工作方案》(东发改〔2022〕193号);
(三)《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东发改〔2022〕206号)。
三、 《节能资金办法》的主要内容
《节能资金办法》共八章十七条,对节能专项资金的界定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方式、奖励标准、工作流程以及后续监管等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界定范围和资助方式的有关规定(《节能资金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主要是对节能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预算金额、分配原则、使用范围以及申报条件进行规定。
(二)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的有关规定(《节能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助方式为事后奖励,奖励标准是在不超预算情况下,镇财政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产权人按装机容量每兆瓦10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若超过预算,则按适当比例折算分配。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工作流程的有关规定(《节能资金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主要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具体工作流程,包含拟定符合条件的奖励名单、确定奖励名单、确定奖励计划、资金拨付等环节。
(四)后续监管等有关规定(《节能资金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主要对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的部门职责、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以及项目单位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相应责任等进行进一步明确。
附件: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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