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麻涌镇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节能资金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节能资金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东莞市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东府办〔2017〕68号),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绿色发展战略,坚定不移地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向纵深发展。2019年2月20日,经镇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并印发了《麻涌镇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麻府办〔2019〕13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为保持我镇节能政策的延续性和使镇财政资金配套政策更加科学合理,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0〕231 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麻涌镇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节能资金办法》的制定依据
《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0〕231 号)
三、《节能资金办法》的主要内容
《麻涌镇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八章十七条,主要对原政策第四章第八条的资助方式和标准进行修改,继续保留“绿色清洁生产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替代“绿色清洁生产项目”,具体如下:
(一) 绿色清洁生产项目
对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在获得市财政奖励资金后,镇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在获得市财政奖励资金后,镇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已获得奖励的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再通过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3万元。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对2020-2023年期间建成并通过供电部门验收,稳定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镇财政对建筑或构筑物的业主按装机容量10万元/兆瓦一次性奖励装机补助金,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 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
对2020-2023年期间建成并具备且符合验收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镇财政按充电设施装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50元/千瓦,单个企业每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新旧办法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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