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公室、单位,各村(社区):
《麻涌镇扶持文化产业(事业)发展暂行办法》业经2017年11月23日召开的今年第25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麻涌镇扶持文化产业(事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麻涌镇文化产业(事业)加快发展,助力全域旅游示范镇建设,结合麻涌镇实际情况,特制定麻涌镇扶持文化产业(事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来源:由麻涌镇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扶持文化产业(事业)发展。若当年申请的专项资金超过150万元,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超额部分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麻涌镇人民政府对文化产业(事业)扶持具有最终的审批权,企业、团体、个人申报与使用扶持情况均须报其审议。
第四条 成立由麻涌镇财政分局、文化体育局、文联等部门组成的扶持文化产业(事业)发展办公室,设在麻涌镇文化体育局。文化体育局、文联主要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团体或个人的申报材料;财政分局主要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文化体育局、文联审核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补助奖励经费。包括麻涌镇文化产业类项目落户补贴,文学艺术创作奖励,演出和比赛奖励,文化展览补贴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开发与利用补贴。
(二)其他经费。经麻涌镇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加快文化产业(事业)发展的其它有关项目和事项的支出。
第六条 申报企业、团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扶持:
(一)申报项目已列入市镇按比例扶持的同类性质财政资助项目或麻涌镇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助的项目;
(二)因违反国家税收、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环保、社保、劳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三)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者有偷逃税、欠租、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等不良记录;
(四)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项目重复申报;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麻涌镇各类奖励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扶持的对象、方式和额度
第七条 文化产业类项目落户补贴
(一)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麻涌镇范围内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5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3.符合麻涌镇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能够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扶持的项目须在以下范围:
(1)文化服务业,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发行服务除外)、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版权服务、文化经纪代理服务、文化出租服务、会展服务、其他文化辅助生产);
(2)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和零售业的创新升级企业,包括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
(3)文化旅游产业;
(4)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国学馆、书院等公益性项目;
(5)被列入市重大项目或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6)经镇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项目。
(二)扶持的方式和额度
1.鼓励社会资本在麻涌镇辖内投资设立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国学馆、书院等公益性项目,对经批准、验收合格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对租用空余或闲置存量房地资源投资建设文化企业(含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国学馆、书院等公益性项目),经营满一年后给予租金补贴。租期超过五年的(含五年),分三年按不同标准给予租金扶持,第一年给予实缴租金50%的补贴,第二年给予实缴租金3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实缴租金20%的补贴。租期三年以上(含三年)五年以下的,按一年期实缴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租金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年以下的,按一年期实缴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约定租期为三年以上(含三年)且已取得相应的租金补贴,但实际经营期未达到约定租期的企业,追回其取得的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文学艺术创作奖励
(一)文学类:凡麻涌籍作家或最近两年在麻涌连续居住的作者,以麻涌为主要创作主题,在国家批准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出版社公开发表和出版包括小说、传记(纪实文学)、诗歌、散文等体裁的文学作品(单篇作品以首次发表的时间为准,书籍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获得东莞文学艺术精品奖的作品,以市奖励标准按1:1给予奖励。
(二)艺术类:凡隶属于麻涌镇或由麻涌镇主管的单位,以麻涌为主要创作主题,在各项比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包括曲艺、音乐、舞蹈、美术、书法(含篆刻)、摄影、相声、剧本等艺术类作品,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以上奖励的上述艺术类作品,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同一作品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凡麻涌户籍或最近两年在麻涌连续居住的作者,以麻涌为主要创作主题,在各项比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包括曲艺、音乐、舞蹈、美术、书法(含篆刻)、摄影、相声、剧本等个人艺术类作品,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以上奖励的上述个人艺术类作品,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同一作品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九条 演出和比赛奖励
鼓励社会团体和基层文艺爱好者积极排演以麻涌为主题的文艺节目并参加演出和比赛,对在各项演出和比赛中获得国家级金奖的团体表演项目,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个人表演项目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第八、九条中凡受麻涌镇委托参加演出或比赛的单位或个人,且没有享受财政费用补贴(含创作、排练、差旅等费用)的,可全额申请上述奖金;已得到财政费用补贴的,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申请奖励。
第十一条 在麻涌镇注册登记的文化类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有影响力的文化产业专业展会,按其展位费50%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村通过企业赞助、村民募捐等方式广泛集资,对祠堂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维修、开发与利用。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东莞市文物保护单位及纳入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单的文物进行保护、维修、开发与利用的,若符合市扶持要求,根据工程合同价,按市、镇、村(社区)3:3:4比例予以补贴;对镇内其他有价值的古建筑,经镇、村研究确认存在保护、维修、开发与利用价值的,将另行专题研究给予补贴。对将祠堂修缮打造成家风、家训馆,村史展览馆及其他旅游景点的村,按照祠堂的面积大小,给予所在村一次性3-10万补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由麻涌镇文化体育局、文联于每年7月份发布申报指南,受理企业、团体或个人申报。
第十四条 麻涌镇文化体育局、文联在接收到申报材料之后对申报材料、申报资格等进行初审,经审核符合补助和奖励条件的,提交麻涌镇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审议。
第十五条 麻涌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将审批结果在阳光麻涌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分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团体或个人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其取得的扶持资金,三年内取消镇内各项政策扶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麻涌镇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年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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