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府办〔2018〕122号
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
现将《麻涌镇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麻涌镇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工作部署和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市法治广东建设和综治平安建设的项目考核考评指标以及省司法厅、市司法局落实省民生实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根据《关于印发落实省民生实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司字〔2018〕39号)和《东莞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的有关部署,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固强补弱,创新创先,更新工作理念观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平安麻涌、法治麻涌建设,为美丽麻涌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推进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化解为立足点,调动全镇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鼓励全镇人民调解员运用知识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从而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全镇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地位”、“第一道防线”作用,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提升基层人民调解服务效能,为维护全镇社会和谐稳定做贡献。
三、“以案定补”的含义、适用人员
(一)“以案定补”的含义:本实施方案所称“以案定补”,是指镇政府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该补贴不属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根据人民调解员所调解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纠纷化解的难易程度确定补贴标准,实行每宗案件补助50元至5000元到个人,每个季度审核发放一次。
(二)“以案定补”的适用人员:本方案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要求,根据我镇实际需要聘任的在麻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村(居)调解委员会及镇内4个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室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已备案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法律顾问。企事业单位、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调解成功矛盾纠纷补贴,可参照本方案执行。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除外。
四、“以案定补”的发放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案件分为四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简易案件,纠纷类型及补贴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五、不属于“以案定补”的发放范围
(一)行政调解案件。
(二)司法调解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的机关部门、行业组织等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六、“以案定补”补贴标准
(一)成功调解,在《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上登记在册的四类案件,每件补贴50元。
(二)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三类案件,每件补贴100元。
(三)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二类案件,每件补贴700元。
(四)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一类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五)成功调解越级到市、到省上访的纠纷,上访人数l0人及以上、2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1000元。上访人数2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2000元。上访人数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3000元。
(六)成功调解越级到市、到省、到京上访的纠纷,上访人数50人及以上,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5000元。
七、以案定补的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合法。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
(三)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调解文书、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五)已签订调解协议并完成案件回访。
(六)案件已录入省厅人民调解业务系统。
属于第四类纠纷的调解案件的,不需提交(四)、(五)款材料。但需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案件相关证据等材料。
调解纠纷卷宗制作规范,归档完整(案件归档标准详见附件2),台帐、系统等登记完善。
八、案件的申报、审核及补贴发放方式
(一)成立评审机构
1.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管辖区域内人民调解案件的初审上报,政法办、司法分局、财政分局组成评审小组,负责落实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评审工作、核定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等。
2.评审小组发现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一周内补正提交。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二)经费保障
“以案定补”经费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监督,司法分局做好年度专项资金的财政预算、执行发放等工作,严格按照“一案一补、分类发放”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发放,确保经费到位和合理使用,专款专用。
(三)“以案定补”案件申报
每年3、6、9、11月申报一次,由人民调解员填报《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案件呈报表》(附件3),经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社区审核后,附上每个案件的卷宗报送至司法分局。属于第四类简易案件的,只需附上《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附件4),无需附上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但需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案件相关证据等材料。
(四)案件审核
评审小组对上报的“以案定补”案件卷宗等资料,根据本实施方案中对纠纷类别、范围、补贴标准和归档标准等的规定进行综合审定,司法分局根据审定结果汇总向财政分局申请划拨“以案定补”经费。
(五)补贴发放
人民调解员的“以案定补”补贴由司法分局直接发放给人民调解员个人;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立案牵头人,由立案牵头人按参与调解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分发。人民调解员每季度的办案补贴须在每季度末的次月的15日之前发放到位。有关矛盾纠纷案件及“以案定补”落实情况,由司法分局统计汇总后每半年向市司法局上报备案一次,上报备案时间为每年的7月25日和次年的1月25日前。
九、工作纪律
(一)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二)司法分局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逐件审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调阅调解案件卷宗、约谈当事人民调解员、回访调解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抽查,提高调解案件质量。
(三)加强对“以案定补”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虚报、挪用补贴经费。
附件:1.
纠纷类型认定及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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