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公室、单位,各村(社区):
现将《麻涌镇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麻涌镇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建设管理
试行办法
为推动我镇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升城镇建设水平,保障宅基地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维护良好的建设秩序和村镇环境,根据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严格控制全镇宅基地建房总量,做好村民宅基地建房区规划,提倡和引导公寓式村民住宅区规划建设。
第二条 宅基地建房的规划管理由镇规划房产管理所负责。 规划房产管理所根据现状情况确认现有的单家独院式宅基地房屋建设范围,并根据房屋的新旧、结构形式、卫生间距、消防要求等划分为新建区和旧村区。
新建区是指近年来各村规划建设的单家独院式宅基地房屋区。
旧村区是指早期自发建设的单家独院式宅基地房屋区。
新建区、旧村区经公示后由规划房产管理所备案。
第三条 位于新建区范围内的宅基地可凭土地使用凭证等办理房屋报建手续,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半(半层不超过基底面积的50%)。
第四条 旧村区内原则上不得重建、改建,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重建、改建的报建手续。经审批后重建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半(半层不超过基底面积的50%)。
(一)申请人属于该区域所在村的村民;
(二)原房屋属于一类结构缺陷(严重缺陷)的房屋;
符合以下其中一条的房屋为一类结构缺陷(严重缺陷)房屋:1.承重砖墙竖向开裂:2.承重砖墙斜向开裂;3.承重墙体明显倾斜;4.承重砖墙风化剥落严重;5.单层砖瓦房屋面明显渗漏;6.单层砖瓦房木梁虫蛀腐朽;7.砼梁板裂缝宽度2mm以上。
一类结构缺陷的房屋由村(社区)鉴定。对于村判定为不是一类结构缺陷的房屋,村民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属于一类结构缺陷房屋的报告,鉴定费用由村民自理。
(三)除需改建的房屋外,无其他住房;
(四)村(社区)暂无可供村民购买的农民公寓。
以上四项须村委会出具证明(可汇总一起出具),村委会经办人应签名。对于弄虚作假的证明,将追究经办人及村城建部门领导责任。
第五条 特殊情况根据规划需要交建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批后可增加层数。
第六条 主要道路的沿街建筑首层高度4.5米,其余层高3.3米。其余区域的层高由村自行设定。
第七条 保障房、拆迁安置房不受第四条限制。
第八条 不在规定区域内的零星地块及属于以下用地范围的,一律不得建设:
(一)三旧改造范围内;
(二)列入市政府相关部门已公告的城市更新(旧村改造)区域;
(三)土地整备范围内;
(四)已征转的国有土地;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等。
第九条 村民满足上述第三、四、五条建房条件的,可备齐相关资料(详见《农村宅基地建房报建流程》),确定施工队,并签署承诺书,经村委会初审,通过公示(不少于7天)并四至签名后,再报规划房产管理所审批、住房规划建设局审查备案。
第十条 红线宽度在15米以上的村道两侧及主要景区直视面新建或改建的宅基房屋报建时,除提供正常报建资料外,还需提供立面效果图。规划房产管理所对立面效果、层高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沿镇内主要道路的宅基地房屋须符合我镇立面改造的总体要求:古梅路(麻涌一中至麻二居委会)采用民国风格;中麻公路(新基村委会至镇政府)、广麻公路(麻涌大桥至八达路)、麻涌大道(镇政府至椰林山庄)、沿江西路(麻涌大桥至蕉站水闸)、建设路(中麻公路至振兴路)采用欧式与岭南建筑融合的风格。
以上路段两侧的宅基地房屋报建需提供沿街效果图。
第十二条 宅基地建房审批通过后,限期一年内完成建设(特殊情况经村委会批准后可延期6个月)。否则报建审批自动作废,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三条 我镇将来规划建设农民公寓,村民购买将实行积分制,村民不按规定建设宅基地房屋的不得购买农民公寓。
第十四条 宅基地建房的初审、建设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建筑材料、余泥、垃圾堆放的监督管理由村委会负责。村委会在村民报建时收取建房押金。押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元。建房押金主要用于对建筑材料、余泥、垃圾违规堆放的清理。
第十五条 承接宅基地建房的施工队必须在报建审批时向施工所在地村委会报备,签署不占用公共场地现场搅拌的承诺书,并按每间房屋6000元的标准缴交押金。以后每发现一次在公共场地现场搅拌将从押金中扣取2000元。
第十六条 宅基地建房放线由村城建部门负责。中麻公路、广麻公路、麻涌大道、古梅路等主要道路两侧的宅基地建房需由规划所负责验线。如需规划所验线,规划房产管理所应在《东莞市麻涌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上意见栏上告知。
第十七条 宅基地房屋完工后,由村(社区)城建部门组织验收,规划房产管理所、住房规划建设局核实备案。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共场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及隔夜堆放建筑材料、余泥、垃圾(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集中堆放场除外),违者由村委会强制清理,所需费用从建房押金中扣除。
第十九条 镇主干道、村主要道路(可以行车的道路)以及主要景区的直视面在建房屋必须要加设围档(1.8米高)和安全网。
第二十条 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通过审批的宅基地建房已超出审批图纸建设的,超出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向村(社区)缴交公共管理协议补偿费,款项由村(社区)使用。
2017年4月1日起,所有超出审批层数的违建房屋必须在初始阶段予以处理,由村(居)委会对超建的柱铁、模板或砖墙进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1日公布的《麻涌镇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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