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府办〔2010〕90号
关于印发《麻涌镇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
《麻涌镇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0月11日召开的今年第36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涌镇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东府办〔2010〕119号)的精神,为做好我镇自然灾害人身保障工作,镇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不少于20万元。为确保我镇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救助对象是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或伤残的本镇户籍人员。自然灾害是指在我镇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第三条 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 救助标准及市、镇分担比例
第四条 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或伤残麻涌镇户籍人员的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因自然灾害导致死亡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救助;
(二)因自然灾害而致残的,以5万元为基数,按相应等级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具体等级由市社保局进行伤残鉴定,分一至七级进行救助,其救助比例分别为100%、75%、50%、30%、20%、15%和10%。
(三)因自然灾害受伤治疗产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按照在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分段自付金额+超过限额自费)8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五条 救助所需资金,从市、镇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市、镇按5:5的比例分担。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发放办法
第六条 发生自然灾害后,由村委会(社区)对辖区内户籍人员的伤亡情况进行统计,经市、镇民政部门作进一步核实审定,分别送市、镇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救助资金划拨到镇财政分局,由镇财政分局连同本级救助资金一起拨付给救助对象。
对受伤致残的人员,其伤残级别送市社保局进行伤残鉴定,按市社保局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给予救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资金直达个人”的要求,专项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镇财政分局、社会事务办要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八条 镇财政分局和社会事务办要加强专项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追回救助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镇社会事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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