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出台了《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2年我镇设立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施以来,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农(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21年12月31日印发了《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麻府〔2021〕37号)。根据我镇具体情况,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现就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作相关修订。
《管理办法(修订)》的制定依据
《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医疗救济实施办法》(东民〔2024〕58号)
《东莞市医疗保险办法》(东府〔2023〕60号)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医保〔2023〕68号)
《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修改内容
(一)《管理办法(修订)》中的第一章第三条“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已经参加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可享受住院报销待遇的麻涌镇户籍农(居)民,2021年5月10日(含当天)起住院治疗出院结算一次性个人支付金额达到4000元(含)以上的,适用本办法”,修改为“已经参加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可享受住院报销待遇的麻涌镇户籍农(居)民,住院治疗出院结算一次性个人支付金额达到4000元(含)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修订)》中的第二章第八条“资金筹集”由原来的“按全镇户籍农(居)民人口,以100元/人的标准筹集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由镇、村(社区)按筹集期前一月最后一日辖区人口以7:3的比例注入资金(其中麻涌社区由镇财政全额负担)”,修改为“按全镇户籍农(居)民人口,以100元/人的标准筹集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由镇、村(社区)按筹集期前一月最后一日辖区人口以5:5的比例注入资金(其中麻涌社区由镇财政全额负担)”。
(三)就《管理办法(修订)》中的第三章第十一条补充相关申请受理期限的内容,“符合专项资金救助条件的申请人,于出院后一年内(以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所载明的出院日期为准),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于本办法有效期内向所属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将以下材料交至所属村(居)委会加具意见,由医保分局对医疗单据等情况进行初审后,由公共服务办公室按程序提交给分管领导审批。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申请人住院进行透析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本办法救助”,补充相关内容:“以上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提出书面申请,本办法失效后不再受理申请”。
(四)《管理办法(修订)》中的第二章第九条“资金管理”由原来的“本专项资金由分管公共服务办公室工作的镇领导进行审批,由镇财政分局负责发放管理”,修改为:“本专项资金由分管公共服务办公室工作的镇领导进行审批。专项资金由公共服务办申报列入年度预算管理,由公共服务办根据审批情况据实发放,实行专款专用”。
《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20241120.docx
关于印发《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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