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麻涌镇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麻涌镇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工人权益,维护我镇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东人发〔2017〕10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麻涌镇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缴存的,用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保证金首次缴纳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5%的比例执行,最低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从《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出现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之日起一年内,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造价10%的比例缴纳,最低限额为20万元,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施工企业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之日起或办理提前介入监督手续或建设单位签发的开工日期之日起,三年内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2.5%的比例缴纳,但不得低于10万元。
第五条  保证金采取本市银行保函、国有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方式缴存,由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提交。水务工程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提交。
工程建设项目于2017年12月11日后开工建设的,都需要向受益人提交保函(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保证金已启用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时重新提交。
施工企业办理的银行保函或国有保险机构保单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必须明确以下有关事项:
(一)受益人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二)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30天;
(三)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开具保函的银行或国有保险机构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附件2),即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第六条  受益人在收取保函时必须核对以下内容:
(一)出具单位是否为本市商业银行或国有保险机构。
(二)格式和内容、保额、有效期是否符合《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三)保函是否真实有效。
第七条  受益人对保函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记录。
第八条  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
第九条  保函期限届满后,施工企业凭保函收取凭证(附件3)、保函退回申请表、建筑工程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书,向受益人申请退回保函。
受益人收到保函退回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该工程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无拖欠工人工资的将保函原件退回给申请人。
第十条  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证金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保证金纳入政府征信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企业,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和社会公布,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办理承接业务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麻涌镇住房规划建设局、人力资源分局、交通分局、农林水务局、重点办、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
银行保函/保单保函
2.
索赔通知书
3.
保函收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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