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麻涌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扶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麻涌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
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麻涌镇推动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的实施方案》(麻府〔2017〕16号),保障“倍增计划”实施成效,我镇多项财政政策将按高于现行政策标准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给予扶持,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奖补资金在“倍增计划”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条件标准
第三条 对列入镇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给予高于现行政策标准的扶持资金,具体扶持范围包括:
(一)对试点企业经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后,在境内外申请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申请上市的,奖励金额提高至200万元。对于成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的试点企业,奖励金额提高至50万元;
(二)试点企业首次通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金额提高至30万元;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奖励金额提高至10万元;
(三)试点企业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1:0.5提高至1:0.75的比例给予资助;
(四)对现有批发零售的试点企业,按每年企业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麻涌镇本级留成净收入部分的70%作为参考标准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对试点企业实施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自动化改造项目的,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1:0.5比例给予配套,每家试点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对试点企业获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的,镇财政按市资助额度1:0.5比例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七)试点企业获省、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立项的,镇财政按市资助额度1:0.5比例给予配套,每家试点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八)对新认定为市大型骨干企业的试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5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50-10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75万元奖励。自认定为市大型骨干企业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和1000亿元的,当年度分别一次性给予12.5万元、25万元、125万元和250万元奖励;
(九)对试点企业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凡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对装备制造业的试点企业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镇财政按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奖励”资金的1:0.5比例给予资助,每家试点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对装备制造业的试点企业获市“机器换人”应用项目资助的,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1:0.5提高至1:0.7的比例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二)对粮油业的试点企业,首次通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金提至40万元;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奖励金提至20万元;
(十三)对粮油业的试点企业,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镇财政按市资助额度1:1的比例给予配套;
(十四)对电子商务业的试点企业,在我镇投资设立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区域运营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原则上对于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五)对电子商务业的试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奖励金额分别提高至15万元、8万元、4万元,提档升级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四条 对列入镇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申请上述产业政策扶持资金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需保持一定的倍增趋势,具体要求为:
(一)计划3年内实现倍增的企业,原则上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应高于30%;计划5年内实现倍增企业,原则上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应高于18%。且税收实现正增长。
(二)对于已提前实现倍增发展目标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需实现正增长。
第五条 对立项制和事项奖补项目给予资助的,市、镇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
第六条 2017年开始接受“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扶持政策。属2017年之前申报、且在2017年2月10日后拨付资金项目(以拨付通知文件时间为准),给予“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扶持;已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可追加扶持。
第七条 镇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扶持资金参照《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标准执行,追溯的起始时间统一为2017年2月10日。
第八条 试点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本产业扶持资金及镇政府其他政策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奖励原则。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镇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扶持资金项目一年申报一次,镇政府每年定期在麻涌镇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符合奖励的企业,按要求向镇倍增办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时所提交的有效证明及资料的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申请材料由镇倍增办审核通过后,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研究无意见后,由镇倍增办对拟奖励计划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镇倍增办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同意后,会同镇财政办理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资金申请材料
(一)麻涌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企业需同时提供机构代码证及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年度财务报表(如有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的,提供报告复印件)、国地税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相关证明材料(如荣誉证书、市核发的文件、市拨付资金的通知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和调整。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