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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梅镇农民安居房风貌提升专项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8-17 18:18:2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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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村(社区),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洪梅镇农民安居房风貌提升专项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8日

  

洪梅镇农民安居房风貌提升专项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28号)以及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农房风貌管理有关工作的函》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洪梅镇农民安居房风貌设计水平,打造和谐统一、独具特色的农民安居房建筑风貌,切实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结合洪梅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安居房(以下简称“农房”),是指在洪梅镇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财政奖励资金,由镇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奖励符合本管理办法所列要求的农房户主。

  第四条  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专项奖励资金纳入洪梅镇财政预算,根据镇农房年度报建情况设定年度定额奖励资金,由镇规划管理所申报年度奖励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安排资金。

  第二章奖励办法

  第六条  为鼓励、引导村民选用《洪梅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或更高标准、高品质农房设计方案,进一步提升洪梅镇城镇建设风貌水平,因地制宜制定本奖励办法。奖励办法共两种具体实施方式,分别为“农房风貌提升奖”、“年度最美农房奖”。

  第七条  奖励资金总额

  洪梅镇农房风貌提升专项财政奖励资金年度上限为65万元,其中“农房风貌提升奖”上限为45万元、“年度最美农房奖”上限为20万元。

  第八条  “农房风貌提升奖”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奖励的农房须参照《洪梅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推荐方案进行设计。

  (2)申请农房位于重点风貌提升区域,该区域包括镇村主次干道路边、巷道、水边、重要公建和景观节点等的公共空间主界面周边。具体需结合农房的实际区位情况进行审议,以镇农房联席会议审议结论为准。

  (3)申请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80平方。

  (4)申请农房通过镇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一事一议”审议获取奖励资格的,可按程序申报,不受上述(1)-(3)申请条件限制。

  (二)基本要求。

  申请农房须符合上述申请条件并通过相关阶段镇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及验收。

  (三)奖励标准。

  “农房风貌提升奖”年度奖励总额上限为45万元,每户奖励5万元,共9户,补完即止。

  (四)奖励名单确认。

  (1)奖励资格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房在镇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农房建设批准书阶段)审议工作中,同步审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明确奖励资格并列入会议纪要。

  (2)奖励名单确认: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上一年度的“农房风貌提升奖”评选,符合条件的农房,其户主可通过自主申报或村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推荐方式参与。镇规划管理所以年度为单位汇总上一年度申报情况,统一上报镇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商议,确定最终奖励名单。

  第九条  “年度最美农房奖”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洪梅镇域范围内采用品质高、富有时代感、具有标杆示范意义设计方案的农房,可参与洪梅镇年度最美农房评选。

  (二)基本要求。

  申请农房需符合申请条件及通过相关阶段镇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及验收。

  (三)奖励标准。

  年度最美农房奖年度奖励上限为20万元,共1户。

  (四)奖励名单确认。

  (1)奖励资格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房在镇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农房建设批准书阶段)审议工作中,同步审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确定奖励资格并列入会议纪要。

  (2)奖励名单确认: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上一年度的最美农房评选,符合条件的农房,其户主可通过自主申报或村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推荐方式参与。经审核符合奖补条件的,将通过公众投票参与、镇职能部门打分、镇民房联席会议审议三种方式相结合确定最终奖励名单,三者权重分别为30%、30%、40%。

  第十条  鼓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村级资金奖励管理办法。

  第三章申请与拨付

  申请“农房风貌提升奖”与“年度最美农房奖”财政资金奖励的农房需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与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流程

  (一)奖励申请。

  (1)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上一年度的“农房风貌提升奖”与“年度最美农房奖”评选,符合条件的农房,其户主可通过自主申报或村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推荐方式参与。由镇规划管理所组织发布具体申报通知及受理相关申请。

  (二)拨付流程。

  (1)确定奖励名单后,由属地村(社区)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农房户主,农房户主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所属村(居)委申领并填写《洪梅镇农房风貌提升专项财政奖励资金审核呈批表》。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2)属地村(社区)就《洪梅镇农房风貌提升专项财政奖励资金审核呈批表》初审同意后报送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农林水务局、镇规划管理所、自然资源局洪梅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洪梅分局、财政局洪梅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签章。审核无意见后,由镇规划管理所完成镇财政专项资金申领程序并拨付至相关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拨付至相关农房户主账户。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

  (一)风貌认定职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林水务局、规划管理所、自然资源局洪梅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洪梅分局联合验收及认定农房风貌建设水平。

  (二)监督管理职责: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洪梅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属地村严格督导户主按图施工,负责农房风貌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农房建设过程中,对涉及不按已批图纸施工的,督促整改,对涉及违法建设的,转入违法建设相应管理流程。

  (三)资金筹措与拨付职责:财政分局负责专项奖励资金保障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分局、审计及监察部门不定期抽查资金使用情况,属地村(社区)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妥善整理、保管农房方面的原始凭证和资料,配合洪梅财政分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或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缴全部所拨款项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洪梅镇规划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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