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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梅镇农民住房违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01-27 17:16:3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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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村(社区),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洪梅镇农民住房违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洪梅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


  洪梅镇农民住房违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坚决打击农民住房违建行为,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2020〕2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住房(下称“农房)违建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农村宅基地住房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要求改建、重建或新建的行为(具体以镇三维航拍对比图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对本镇农房违建行为向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的行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对农房违建进行举报。

  第四条农房违建的举报受理和奖金兑现,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并指定专人做好举报投诉的登记、处理、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情况应说明违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违建人姓名等信息和线索

  第六条举报人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向举报单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届时以密码确定举报人身份并进行奖励。

  第七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对外统一的举报受理窗口,安排专人跟进负责,对举报人基本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全面收集举报材料,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769-88430099

  (二)信件举报,寄送地址:东莞市洪梅镇洪梅大道37号市民中心3楼洪梅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莫先生收

  (三)电子邮箱举报,电邮地址:dghmzjj@163.com

  微信举报,微信号:Mozk12345。

  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自然资源分局、规划所、农林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等部门单位人员,联合属地(社区)24小时内前往现场核实举报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及取证工作。如遇情况紧急的,需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处理。涉及其他部门协助的,相关部门必须快速紧密给予配合。

  第十条经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同有关部门核实,对举报农房违建行为有功的举报人,按以下奖金额度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0元:

  (一)举报农房存在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要求而擅自建设的行为, 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举报为农房违建提供私拉乱接用电用水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举报各级党员干部、镇财政供养公职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违建,纵容、包庇农房违建,为农房违建提供便利等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执行奖励需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受奖人员的奖励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

  (二)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同一宗违建案件有多人举报的,以受理人员的受理时间为准,奖励最先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

  (四)领取农房违建举报奖励,需填写《洪梅镇举报农房违建线索奖励审批表》,并经镇有关部门审核后,举报人签名领取。

  第十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核实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事实、拟奖励人员相关记录信息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并通知受奖人员。奖金支出后,相关资料应及时备案、存档。

  第十受奖人员本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奖,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奖金。

  第十以下情形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违建行为在被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曝光已被举报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已立案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公职人员(含聘用人员村(社区)干部或工作人员其家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举报处理相关部门、村(社区)必须严格执行举报人保密制度,并保障举报人的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等情况,对因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将坚决实行问责。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农房违建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专项安排,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本办法由洪梅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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