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洪梅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
组织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农〔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完善我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股权管理的重要性
股权管理是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形态和发展模式的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大部分转变为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财产权和收益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是农民权益的重要体现。完善股权管理,有利于在户籍制度加快改革和城市化过程中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将集体资产归利于民;有利于在确股的基础上,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承包权益有利于解决户籍管理与利益分配的矛盾,消除户籍迁移中的利益制约,从更多渠道上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加速农民向市民、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农村管理体制向城市管理体制转变。
进一步完善股权管理对增创农村股份合作制新体制优势,创新农村基层治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农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完善股权管理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目标。
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制度,实现产权明晰股份化、股权管理信息化、收益分配股红化、股权流动规范化,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活力。
(二)原则。
1.坚持保障权益、维护稳定原则。群众利益与股权息息相关,处理不当易引发争议和矛盾。要以维护好群众的利益为依归,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稳妥推进,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谐。依法保障“出嫁女”股东及其子女相应的权益。
2.坚持依法依规、尊重民意原则。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以现有股份合作制为依据,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在股权固化的基础上,把深化股份合作改革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鼓励各村(社区)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三)主要内容。
在巩固农村股份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继承、转让、赠与等流转原则、程序和流转方式。
三、巩固股权固化政策,完善登记管理制度
(一)落实股权固化制度。
进一步巩固和落实“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固化制度,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股东权益不因户籍、住址、婚姻状况、工作地区等变化而被改变。股权固化后,股东的股权不再随人员的增减而变化。股东依法娶入的妻子、入赘到纯女户股东的男方、股东按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子女以及股东依法收养的子女等新增人口不再无偿配置股权。新增人口可以通过继承、赠与和内部转让等方式取得股权。
(二)健全股东和股权登记管理台账制度。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向所有的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持股和领取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凭证和依据。镇农林水务局要指导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股东和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建立股权证书管理台账制度,健全股东档案资料,备置股东名册,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要督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股东、股权日常动态跟踪和管理,整理归档相关资料,把股权、股东资料录入股权信息管理系统;股权内部流转等手续办毕后,要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变更,并录入系统,实现在线、动态管理。下来还要建立健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相对应的信息登记和联动机制,依法保护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
四、实行按股分红制度,理顺收益分配机制
(一)强化股东分红管理。
镇农资办要督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股分红,集体的收益按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分、个人按持股份份额分;要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项目进行清理,严格核定股东分红基数,严禁不合理的其他个人福利。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不得违反有关政策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定并经表决通过,对不按有关规定超额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农村干部,扣减绩效工资。同时,镇农资办要严格执行股东分红的审查程序。
(二)理顺收入与分配的关系。
镇农资办要积极指导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顺收入与分配的关系,健全和完善“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可增可减”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机制。同时引导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更大力度鼓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业创业,逐步淡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收益的依附关系。
(三)理顺社保费出资关系。
村(居)民既有股东身份,也有非股东身份,按照受益权与所有权的对等关系,理顺社保费出资关系。本村(社区)户籍股东,按相关政策要求由市、镇、集体和个人分别按比例出资。本村(社区)户籍非股东村(居)民在村(社区)参保,除缴纳个人部分外,集体出资部分也应由参保人承担。落实《关于印发〈规范村社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363号)要求,改变由村(社区)集体经济包揽村(居)民个人缴费的传统做法。
五、完善股权流转机制
(一)全面推动股权继承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东农〔2009〕68号),坚持严谨规范和内部协调原则,全面推动股权继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未开展股权继承办理工作的村组要抓紧开展;手续不完备、文书不规范的村组要尽快补充完善。
(二)规范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
按照“依规循章、规范严谨,保障权益、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村(社区)内探索股权内部转让和一定条件下的赠与,并规范办理手续。股权内部流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不能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股权流转或赠与给第三方,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应到村(居)委会进行见证。待条件成熟时,探索逐渐放宽股权流转的范围,建立股权合理流转机制,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产权交易制度,实现股权流转社会化。
(三)修改完善章程。
经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民主议事表决程序,修订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一步明确和理顺股权管理相关内容,使章程各项条款合法合规、表述清晰、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章程的修订需要召开理事会、班子联席会议、股东代表会议、党群联席会议等会议对章程进行讨论审议;审议通过后,召开全体股东大会或具有股东资格的户主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具体章程。表决后要及时将具体章程连同表决签名复印件送镇农林水务局,由镇农林水务局会同镇农资办审核,核准后,及时向全体村民予以公告,公示期不少于5天。示范章程由镇农林水务局协同镇农资办结合市农业局的相关章程资料另行制定。
六、强化股权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读,切实做到宣传工作进村入户,将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与政策向基层干部群众讲清讲透,消除部分基层干部群众的认识偏差和误解,让基层干部群众认识股权固化政策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在完善股权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完善股权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落实好股权管理制度政策,并不断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镇农林水务局要结合我镇实际,对完善股权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细则,印制统一文书格式,细化操作流程,明晰业务要求;要强化检查督促,防止出现股权流转条件不明确、协议签订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等现象,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促进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加强跟踪指导,协调做好股权管理工作的调解服务,指导村组做好股权内部流转后股东各项权益的落实。
附件:洪梅镇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实施细则
洪梅镇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股权管理实施细则
一、关于股权继承
(一)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东农〔2009〕68号)。
(二)继承人应本着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股权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和诉讼期间,不得办理继承手续,其股权收益暂由所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三)股东死亡后,其股权6个月后没有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所属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继承人为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的,应当共同协商,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股权;如协商不成,可由继承人书面向所属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轮流行使权力,也可书面向所在所属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放弃。若受托人出现不能行使股权等情况,可向所属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变更受托人。
(四)为便于办理股权继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统一扩大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份数,即将股东各自所持有的股份统一同时乘以一个倍数。该倍数可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实际需要确定,建议选择10的倍数。
二、关于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
(一)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的对象及条件。
1.内部转让的流转双方户籍须在本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不在本经济组织辖区的股东,其股权原则上只有转让和赠与给本经济组织内的户籍人员。内部转让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股权赠与时,受赠与人须是赠与方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如翁婿、婆媳)的亲属。
2.未满18周岁的股东的股权原则上不得转让或赠与,如确需转让,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家庭户主或法定监护人签名同意,并承诺其所得用于该股东的生活所需。
3.已组建家庭的股东需要转让或赠与股权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保护其配偶相关权益,须同时由其配偶签名同意。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暂不分红的股权原则上不能转让和赠与。
5.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和赠与股权。
6.“五保户”股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保管,一般不能转让和赠与。“五保户”去世后,其股权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二)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程序。
1.双方协商。转让、赠与方与受让方共同商议,达成共识。股权内部转让也可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提出申请。转让、赠与人向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说明转让、赠与的目的、方式、受让对象等情况。
3.审核公示。理事会要向有关人员和单位等调查了解情况,根据有关条件和范围对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转让的决定,如不同意转让,应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理事会审核同意后,要将有关申请材料等情况在村务公布栏张榜公告5天。对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
4.签证协议。转让、赠与双方须签订规范的协议(附件2),清楚列明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时间、享受权益等。转让协议还需明确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
5.存档备案。签证协议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归档,并统一编号,以便查阅。同时对股权证书和集体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办结后30天内,要以村集体为单位将办理情况汇总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
三、关于股份数额限制
(一)个人股东在固定时期内(5年或10年)通过受赠、内部转让等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不宜超过所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数的1%,具体数据及比例由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
(二)整个家庭(指三代以内)的股东通过受赠、内部转让等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不宜超过所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数的5%,具体数据及比例由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
四、关于股东权益
(一)股权流转后,出让人所出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随之出让给受让人,出让人也不再享有股权延伸的权益,股权延伸的权益由受让人享有。
(二)股权受让人享有股权相关权益的时间应从股权流转次日计起。
(三)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策形式,可以“一人一票”,也可以“一股一票”,具体由章程确定。章程无约定的,由选举方案或股东大会表决确定。
(四)股权内部转让、赠与的股东,享有与原股东同等的权利及义务。
(五)为保障股东权益,办理股权继承有关表格样式参考《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东农〔2009〕68号)执行;办理股权内部转让、赠与有关表格样式参考本细则附件。
五、关于股东名册备案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完善上年度股东名册,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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