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东市监罚催〔2023〕240419Z01号
徐小东 :
本局于2022 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4112808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清应缴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召才、李国庆 联系电话: 0769-81336638
联系地址: 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望沙路洪梅段34号(东莞市水乡产业创新中心)三号楼2楼洪梅市场监管分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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