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东市监罚听告〔2023〕240403Z01号
东莞市朋聚洲贸易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构成了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东莞市朋聚洲贸易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详见公告名单)均未按规定公示2021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期间依法对上述企业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上述22户企业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所属各村(社区)向本局出具证明,分别证实上述企业已不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本局于2023年1月邮寄《提供证据通知书》至上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住址,并于2023年2月20日通过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dg.gov.cn/dghmz/gkmlpt/index)发布《关于对东莞市朋聚洲贸易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的公告》。本局发函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洪梅税务分局查询,查证结果上述22户企业均为六个月以上税务登记状态异常。东莞市朋聚洲贸易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当事人在邮寄及公告期满后仍未按要求联系本局并提供相关证据。综合上述有关调查,东莞市朋聚洲贸易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存在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的行为,本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明,东莞市朋聚洲贸易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未按规定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经本局对上述企业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检查和所属各村(社区)向本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述企业已不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洪梅税务分局复函证明上述当事人六个月以上税务登记状态均异常。同时,本局邮寄《提供证据通知书》至上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地址,并在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公告。东莞市朋聚洲贸易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当事人在邮寄及公告期满后仍未按要求联系本局并提供相关证据。综上,本局认定东莞市朋聚洲贸易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供证据通知书》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34张、东莞市朋聚洲贸易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清单1份,证明本局立案前向上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邮寄《提供证据通知书》的情况;
2.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打印件1份,证明本局对上述企业立案前进行网上公告的情况;
3.《现场笔录》22份,以及当事人所属各村(社区)出具的《证明》9份,证明上述企业均未开业或已停业;
4.《关于协助查询企业纳税申报记录的函》(洪市监函[2023]2号)、《关于协助查询企业纳税申报记录的复函》各1份,证明上述22户企业税务登记状态均异常。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综合本案件事实,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东莞市朋聚洲贸易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R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R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陈召才、李国庆 联系电话: 0769-81336638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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