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洪府办〔2018〕53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新的执行意见或实施细则出台,延期自动终止。在有效期期间,原则上继续沿用原有政策。
洪梅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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