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关于印发〈洪梅镇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的通知》(洪府〔2017〕38号)的制定意义及主要内容与《国家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粤卫人口函〔2021〕12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人口函〔2021〕17号)等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及《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东府〔2010〕64号)相关规定,决定对《关于印发〈洪梅镇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的通知》(洪府〔2017〕38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被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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