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虎门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虎门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30日印发了《虎门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社区集体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安全,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农农〔2020〕40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镇社资管理部门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虎门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形成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虎门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9〕18号)、《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农〔2020〕40号)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40号)有关精神,镇社资管理部门在9月份起草了《虎门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1月征求了纪检监察办、审计办、住建局、交通分局、经济发展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农林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财政分局、财政分局、招投标服务所等部门及单位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在“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对《虎门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镇司法分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镇政府审定,经2022年1月19日召开的第2次镇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2022年1月30日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印发该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适应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本规定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是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招标范围。
1、社区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社资部门指导各社区制定具体细则,明确该项目自行发包或自行招投标或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的具体标准,经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同意,社资部门审查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
2、前期配套服务项目的招标范围:前期配套服务项目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等。(1)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办法要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2)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社资部门指导各社区制定具体细则,明确该项目自行发包或进入镇级招投标的具体标准,经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同意,社资部门审查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
(三)相关要求。社区集体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不得进行招投标。如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招投标的,招投标的结果作废,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1、社区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参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社区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的招投标和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的建设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情况表、预算书、工程图纸、招标投标资料、工程合同、结算书、验收报告等)。3、社区需组建由理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招标监督小组,对由社区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等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和纪律行为。因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无法继续,或发现违反招标投标程序和纪律行为时,应报告理事会启动相应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策,必要时提请理事会报镇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指导或协助处理。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5、任何社区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五)有效时间。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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