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门镇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社区:
现将《虎门镇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虎门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2日
虎门镇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
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东府办函〔2022〕504号)、《东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灌区取用水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水务〔2022〕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结合供水成本核算成果和农业水价测算建议,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用水主体或供水单位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或作物种植测算的定额内用水补偿);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对农业节水取得成效给予的奖励。本办法所指用水主体,是指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所指供水单位,是指末级渠系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组织以及供水经营组织。
第四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并与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相匹配,做到办法明确、责任清晰、全程监督、群众认可。
第五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镇农林水务局组织开展,各社区具体实施,各级用水主体、供水单位主动配合完成。各级用水主体、供水单位要分别设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专账,并做到规范管理。
第六条 以用水主体灌溉范围为基本单元,遵循可用资金收支平衡、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年度或灌溉周期动态制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标准,确保形成长效激励机制。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七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原则上重点补贴定额内用水的种植作物,补贴对象主要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范围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油、蔬菜、水果等作物的用水主体,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小型灌排设施和配套计量设施管护组织。
精准补贴以水价调整为前提,并与农民灌溉用水承受能力挂钩,对于未实际灌溉、农业用水超出定额、农业水价调整未达到要求或未超出农户承受能力的,暂不予补贴。
第八条 精准补贴标准主要依据改革前、后定额内用水的提价幅度并结合水费支出变化情况综合确定。计量条件允许的按立方米确定执行标准,条件不具备的也可按亩或亩次确定执行标准。目前虎门镇各社区集体承担部分灌区维护费用及其余相关费用,根据虎门镇现状财政资金分配情况,此次精准补贴补助形式为不收或少收农田灌溉用水水费,补贴标准暂定为:粮食作物按定额内用水量灌区补贴每年0.031元/立方米,蔬菜和水果作物按定额内用水量灌区补贴每年0.047元/立方米,当总补贴金额超过总应收水费时,仅补贴农业水费的部分。改革灌区收费主体为属地社区的,由社区自行准备精准补贴资金进行兑付。
第九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由农业水价收费主体的不同分为镇级管理和社区管理。
由镇级管理:每年11月25日前,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内用水主体按年度或灌溉周期向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依据补贴资金额度、用水主体实际用水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方案;审核结果和补贴方案在各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汇总申报资料,镇财政分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由社区管理:每年11月25日前,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内用水主体按年度或灌溉周期向属地社区提出申请;属地社区在收到申请后依据补贴资金额度、用水主体实际用水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方案;审核结果和补贴方案在各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属地社区根据补贴情况向申请补贴的用水主体兑现补贴。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条 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种植结构并取得明显节水成效的农业用水主体或供水单位,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
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的、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用水量下降的,不得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采取资金、实物及荣誉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节水奖励。可以给予直接的资金奖励;可给予节水设备、计量设施等实质性奖励;也可对节水效果突出的先进个人(单位)授予“年度农业节水示范个人(单位)”荣誉称号。具备水权交易条件的,可以对节水量实施回购。
第十二条 节水奖励标准暂定为:按灌溉用水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40%,奖励0.02元/立方米或给予相等金额的节水设备、计量设施等,对于年度节水效果突出的先进个人(单位)授予“年度农业节水示范个人(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农业节水奖励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由农业水价收费主体的不同分为镇级管理和社区管理。
由镇级管理:每年11月25日前,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内用水主体按年度或灌溉周期向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依据奖励资金额度、用水主体实际用水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奖励方案;审核结果和奖励方案在各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汇总申报资料,镇财政分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由社区管理:每年11月25日前,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内用水主体按年度或灌溉周期向属地社区提出申请;属地社区在收到申请后依据奖励资金额度、用水主体实际用水等情况根据镇农林水务局的指导意见进行审核确定奖励方案;审核结果和奖励方案在各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属地社区根据奖励情况向申请节水奖励的用水主体兑现奖励。
第四章 资金来源、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包括水费收入、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助等。
第十五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由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根据用水主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灌溉用水、奖补申请等情况,及时将补贴、奖励资金分配到辖区内独立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将兑付、使用证明材料建档,由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审核申请资料的,相关证明建档材料报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存管;由属地社区审核申请资料的,相关证明建档材料报属地社区存管。
第十六条 兑付后的补贴、奖励资金由相应的补贴、奖励对象支配使用,其中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支付定额内用水成本和补偿供水工程运行维护支出,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实现农业节水支出和继续扩大农业节水规模投资。
第十七条 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台账,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镇级水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分局、镇农林水务局、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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