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门镇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社区:
《虎门镇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业经镇委、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虎门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虎门镇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育发展激励机制,更好地调动全镇学校、幼儿园及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推动全镇教育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教育发展实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虎门镇辖区内的学校(含虎门中学、市纺织服装学校虎门校区)、幼儿园及其教师。
第二章 教育科研奖
第三条 学校的教育科研课题,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教育科研或教学研究机构审核批准立项,按每个市级课题1万元、省级课题1.5万元、国家级课题2万元的标准,给予课题组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科研经费资助(子课题除外);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接受科研经费资助的学校或幼儿园,必须督促课题组切实开展研究,按照计划结题,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教育科研或教学研究机构的鉴定验收;凡未正常开展课题研究活动、没有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教育科研或教学研究机构鉴定验收的,必须退还资助的课题研究经费。
第四条 在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教育科研或教学研究机构组织的(省级以上需由下级教育行政部门选送)评比(审)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教育科研或教学研究机构批准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获市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课题组6000元、5000元、3000元;获省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课题组8000元、6000元、5000元;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课题组1万元、8000元、6000元。同一成果获同一类别不同级别奖项的,只奖励其中级别最高的一项。
第五条 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论文、教案、课件制作、优质课、说课、科技和工艺美术制作、文艺创作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教育科研或教学研究机构组织的(省级以上需由下级教育行政部门选送)评选(比),获镇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教师300元、200元、100元;获市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教师800元、600元、400元;获省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教师1200元、1000元、800元;获国家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教师2000元、1500元、1000元。同一成果获同一类别不同级别奖项的,只奖励其中级别最高的一项。
第三章 办学水平、办学特色奖
第六条 全镇学校(幼儿园)获得由国务院、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荣誉称号,奖励学校(幼儿园)5万元;获得广东省政府和教育厅在全省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荣誉称号,奖励学校(幼儿园)3万元;获得由东莞市政府、教育局在全市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荣誉称号,奖励学校(幼儿园)2万元。(说明:1. 荣誉称号应体现示范性、先进性、特色性,原则上不含比赛类、实验类、必建类、科组类荣誉,具体由镇教育管理中心审定。2. 全国、省、市各级的荣誉称号需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评选,且需由下级教育行政部门选送。)
第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在虎门镇年度教育质量综合评比中,评定为一等奖,奖励学校5万元;评定为二等奖,奖励学校3万元。一等奖及二等奖的总名额约为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30%。集体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虎门镇年度教育质量综合评比中,评定为优秀等次,奖励幼儿园1万元,奖项数量为30名。
第八条 被评为市一级幼儿园,奖励幼儿园5万元。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获得上述办学水平、办学特色奖的奖励,必须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专业建设或人才培养,不可发放给个人。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每年7月底前,学校、幼儿园统计出本单位本学年度获得的奖教项目,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呈送镇教育管理中心,镇教育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镇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奖教金一般在每年教师节期间颁发,款项由财政拨付到各学校、幼儿园,由各校(幼儿园)代为发放。
第十二条 奖教金具体的分配方案需经各校(幼儿园)教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全校(幼儿园)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教育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奖教项目,均为当年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2016年5月25日颁布实施的《虎门镇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由虎门镇人民政府授权教育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年财政预算适当调整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虎门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虎府规2023002号
附件:1.虎府〔2023〕6号 虎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门镇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2.关于《虎门镇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PDF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