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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门镇纺织服装产业集群试点培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2-07-13 15:29:2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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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门镇纺织服装产业集群试点培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社区:

《虎门镇纺织服装产业集群试点培育资金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虎门镇人民政府

            2022622




虎门镇纺织服装产业集群试点培育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029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纺织服装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镇纺织服装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特设立虎门镇纺织服装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虎门镇于202111月被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认定为东莞市纺织服装产业集群核心区,东莞市设立“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对每个核心区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并要求核心区镇街首期资金配套比例不低于1:1、第二期资金配套比例不低于1:0.5。虎门镇财政按照1:1比例安排1000万元配套市首期拨付给我镇的资金支持(第二期资金我镇配套比例不低于1:0.5),作为我镇纺织服装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原则,统筹考虑纺织服装集群培育长、中、短期需求,集中资源投放,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成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镇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镇经发局”)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建立资金审批机制。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审定资金方案及使用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做好企业的资金申报统筹工作,同时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镇税务分局、镇统计办负责协助对企业申报资料等相关数据开展审核、监测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企业数据的真实性。镇财政分局负责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集群培育需增设资金项目的,由镇经发局以“一事一议”方式上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纺织服装产业集群试点培育项目

(一)推进企业品牌建设

1.企业创建名优品牌。对获得国家质量奖、中国商标金奖和中国驰名商标的虎门镇服装服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的虎门镇服装服饰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东莞市“东莞杯”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的服装服饰类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在当年获同一类别的表彰嘉奖的项目按最高标准奖励,不予叠加。

2.资助名优品牌企业参展。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并获得市给予展位费、特装布展费资助的服装服饰企业,镇按其获得市补贴额度予以1:1比例配套支持,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市、镇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参加展会产生的实际费用(除差旅费等人员费用外)。

3.资助设立服装展销平台。鼓励和推动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大循环,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在国内外设立的“东莞制造”虎门服装服饰品牌展销中心或专业市场达1千平方米以上的,镇按其获得市补贴额度予以1:1比例配套支持。对场地租金每年配套支持不超过100万元,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费一次性的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个项目累计租金支持不超过3年,市、镇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际产生费用。

(二)加强企业梯队培育

1.推动服装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规上服装服饰工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10%-20%(含)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比增速在20%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10%-20%(含)的,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比增速20%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支持服装骨干企业上台阶。自政策生效之日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8000万元(含),或年纳税额首次突破8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服装服饰工业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含),或年纳税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服装服饰工业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促进服装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除享受省、市、镇已出台的“小升规”奖励政策外,对当年升规纳入规上统计的服装服饰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达15%及以上,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的5‰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上规后,在库企业次年营业收入增速在10%(含)以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以上资助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可申报一项,不重复实施。

(三)强化企业融资支持

由虎门镇与银行合作,定制相关金融产品。对于在虎门镇注册独立法人且纳税的规上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申办并获批该类产品的,予以贷款总额1%的一年期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获贴息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提高虎门服装国际知名度

支持开展对外贸易业务。对依法在虎门镇登记且有实际出口“纺织服装”类货物的服装生产型企业,年度出口货值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5万元、10万元定额奖励。如当年申报支持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支持。

(五)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对服装工业企业面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求,搭建与服装行业应用系统相结合的5G示范网络,开展基于5G、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获得市“5G融合应用项目—5G+工业互联网领域”资助的基础上,镇按其获得市资助额度予以1:0.5比例配套支持,每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50万元。

(六)引导企业技术创新

1.鼓励服装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积极申报高企,经市科技局推荐、省科技厅受理,完成高企认定申报环节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服装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对经核准研发经费(R&D投入超20万元的企业,分档次给予奖励,具体补助标准为:研发经费(R&D)投入高于20万元(含)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高于100万元(含)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高于500万元(含)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高于2000万元(含)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高于5000万元(含)低于1亿元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高于1亿元(含)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第八条  财政资金对不符合规定或违法行为不予资助,按照《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执行

    第九条 申报对象。除第(一)条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关于“资助设立服装展销平台”条款外,其他申报对象必须为虎门镇登记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虎门镇范围的工业企业,并且行业类别属于纺织服装产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行业分类大类代码17,下同)、纺织服装服饰制造业(18)。

    第十条  编制指南。镇经发局依据管理办法编制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启动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发布通知和审核。镇经发局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镇经发局在受理申报材料后,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资金申报主体的材料进行审查,整理初审名单,转有关部门和召开复审会议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确定名单。复审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镇经发局收集异议信息,召集部门讨论并给予正式回复。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镇经发局将拟支持企业名单报镇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镇经发局按照镇政府批复的支持企业名单,报镇财政分局审定并办理资金下达。由镇经发局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企业。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培育优质企业、金融贴息、货物出口奖励等支持,及镇政府认为集群培育需设立的其他项目。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资助、事后奖补、奖励、贴息等方式。

第十五条  资金监管。镇经发局负责资金的日常监管,每季度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镇经发局结合预算规模及审核情况,在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金额,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二)在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部门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镇经发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经发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镇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镇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企业每年获得本办法专项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31231日。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331日前提出申请,资金支出时间截止至20241231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1.推进企业品牌建设项目申报指引

                  2.加强企业梯队培育项目申报指引

                  3.强化企业融资支持项目申报指引

                  4.提高虎门服装国际知名度项目申报指引

                  5.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申报指引

                  6.引导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指引


门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622日印发

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虎府规2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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