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东莞市欧莱派思时装有限公司”等132户企业(具体名单详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虎门分局公告栏或登录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dg.gov.cn/dgdghmz/gkmlpt/index查询),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分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在2020年10月23日依法对上述132户企业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doc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人:卢想俊 卢国华,联系电话:0769-8524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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